中國網地産訊 近日,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天津市住建委等三部門于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明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通知》指出,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簡稱監管賬戶);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市房地産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建立通知書》開立監管賬戶。
以下為全文: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關於明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各商業銀行,各房地産開發企業: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擬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津政辦規〔2021〕11號)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配合市房地産市場服務中心、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事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新區住建中心)對新建商品房項目實施預售資金監管。
二、意向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與市房地産市場服務中心、新區住建中心實現聯網及數據資訊共用,經相關係統測試合格後,與市房地産市場服務中心、新區住建中心簽訂《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方可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三、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市房地産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建立通知書》開立監管賬戶。
監管賬戶的性質為專用賬戶,賬戶戶名由房地産開發企業名稱、標準地名證書證載的標準地名及樓號組成,其中房地産開發企業名稱應當與該房地産開發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名稱一致。監管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名稱應當由房地産開發企業名稱、標準地名證書證載的標準地名組成。
四、監管賬戶開戶行應當在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立監管賬戶後、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前,與房地産開發企業、市房地産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簽訂《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明確三方權利義務關係。
五、各商業銀行在發放新建商品房購房貸款時,應當將購房貸款發放到該套房屋對應的監管賬戶中,並在附言中按頂格半角的格式規範填寫商品房合同號。各監管賬戶開戶行應當核對相關資訊無誤後,根據商品房合同號將購房貸款存入監管賬戶,組合貸款作為一筆進賬。
六、監管賬戶開戶行根據市房地産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同意撥付的證明和傳輸的電子資訊,核對房地産開發企業提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劃款憑證,將核準使用資金撥付給收款單位。
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撥付應當通過銀行櫃檯操作,並統一使用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劃款憑證(見附件),該劃款憑證由商業銀行自行印製。
七、監管賬戶開戶行根據市房地産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出具的解除監管通知,為房地産開發企業辦理解除監管,並督促其及時按規定辦理該監管賬戶的銷戶手續。
八、監管賬戶的銀行實際餘額與監管系統餘額不符時,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配合市房地産市場服務中心、新區住建中心搜尋原因,及時糾正誤差情況。
九、各商業銀行應當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審慎向房地産開發企業提供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保函業務。對於已憑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額度資金監管的房地産開發企業,違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的,監管銀行應當在收到市房地産市場服務中心或新區住建中心出具的索賠通知後2個工作日內將索賠資金存入監管賬戶,不能以任何理由對抗索賠。監管銀行可向出具保函的商業銀行進行追償。
十、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國土房管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關於重新明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6〕2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天津銀保監局
2021年9月30日
是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中國網旗下地産頻道,是國內官方、權威、專業的國家重點新聞網站。
中國網地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