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寧波等地未來30%新房是保障性租賃住房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1-09-10 15:03:56

中國網地産訊 9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十四五”期間,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佔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30%以上;其他重點發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佔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15%以上。

以下為全文:

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精神,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産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效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現就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

1.堅持政策支援、多方參與。細化落實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土地、財稅、金融、項目審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採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政府閒置住房轉變用途等多種方式,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支援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2.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經濟體量大、集聚能力強、産業工人多的城市,應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提高新增住房供應總量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佔比。其他城市也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3.堅持供需匹配、職住平衡。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賃住房供需情況,堅持需求導向,科學謀劃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規劃、計劃,因城施策、因地制宜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加強商業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基礎設施配套,確保供需平衡、職住平衡。

4.堅持城市主體、規範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落實住房保障工作主體責任,要採取有效政策措施,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並加強全過程規範管理。深化數字化改革,打造多跨協同場景,提升服務效能。

(二)目標任務

“十四五”期間,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佔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30%以上;其他重點發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佔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15%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産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有效緩解,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基本解決。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屬性更加突顯,住房供需實現動態平衡,住房保障體系成熟定型,基本實現“住有所居”現代化。

二、發展模式

(一)政策定位。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城區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戶型面積大的可以按間出租,適合改造成小戶型的應予以改造。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主體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評估確定,或依據政府發佈的參考價格確定。

(二)重點範圍。原則上有需求的城市均可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確定為重點發展城市:

1.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設區市市區;

2.“四大都市區”核心區內的城市;

3.工業大市、大縣。

重點發展城市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2021-2023年重點發展城市名單詳見附件),期間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其他未列入重點發展的城市,可根據當地人口規模、産業發展等動態變化情況,報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後調整為重點發展城市。

(三)發展方式。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産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閒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支援各地將閒置的或已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資、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調整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新開工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主要安排在産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産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

三、支援政策

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提出的土地、財稅、金融、項目審批等支援政策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支援政策:

(一)土地政策方面。重點發展城市,可以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産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閒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閒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産業園區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閒置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獨立成棟(幢)、可封閉管理、建築面積不少於3000平方米且不少於50套(間)。

産業園區內的存量工業項目,以及産業園區外畝均效益A、B類龍頭骨幹企業用地面積50畝以上的存量工業項目,在確保安全、滿足職工居住需求、符合産業發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新建、拆除重建、擴建等方式,將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佔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涉及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指標調整的,經綜合評估,按程式調整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項目審批手續。産業園區內的新建工業項目,可結合實際和職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援政策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産業園區統籌小微企業需求,統一規劃、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由産業園區管委會投資建設或與工業項目企業聯合投資建設。

(二)項目審批方面。城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部門聯審機制,明確項目審批操作指引,組織住建、發改、經信、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對申報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實施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主要審查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的,在申報認定前,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村集體所在鄉鎮、街道同意;利用産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應經産業園區管委會同意。

項目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由發改、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通過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分別辦理項目立項、用地、規劃、環保、施工、消防等手續。對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存量閒置房屋建設等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鼓勵各地探索以告知承諾制的方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實行聯合驗收。同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要建立健全住建、財政、稅務、電力、金融等部門單位的聯動機制,通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落實項目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金融等優惠政策。

(三)財稅金融方面。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積極爭取中央各項補助資金,省級財政在現有經費渠道基礎上加大支援力度。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讓收入總額(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的“騰籠換鳥”專項經費等各級各類有關資金,用於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援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債融資,支援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

(一)嚴格項目準入管理。對於政府給予政策支援的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援政策。各地要對現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類政策支援的租賃住房進行全面梳理,符合規定的均應申報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不納入的要退出前期已享受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援政策。新開工建設的租賃住房項目,不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援政策。

(二)強化項目建設管理。各地要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工程品質安全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全過程重點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滿足日常生活所需;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應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要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具備入住要求。對於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應遵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有關規定。要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保潔保安和維修養護,打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居住環境。

(三)規範項目租住管理。要按照“全省統建、分級部署、省級側重管理決策、城市側重業務操作”的原則,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認定、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管理。要針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同的建設方式或不同的建設項目,分層分類制定準入、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的具體面積標準以及低租金的具體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面向公共服務行業等特定行業、特定對象出租的,用人單位要配合項目投資主體做好申請、配租、租金收繳、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出租的,用人單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要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效率,減少空置率。承租對象獲得當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當地其他産權型住房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破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或者轉租、轉借,也不得轉變租住用途。各地要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涵蓋投資主體、建設單位、運營管理單位、用人單位、承租對象等多主體的誠信檔案,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四)加強項目權屬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符合條件項目涉及整體轉讓的,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轉讓後原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不變,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變。其中,工業項目範圍內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須與生産性廠房一併轉讓,不得單獨轉讓;工業項目企業與産業園區管委會聯合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涉及轉讓其部分産權的,産業園區管委會可優先購買。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徵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五、組織實施

(一)強化部門協作。省城鄉住房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全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省建設廳承擔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指導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建設、出租、運營管理等工作,牽頭做好對城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監測評價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指導各地做好項目立項審批、中央預算內投資爭取和管理、Reits試點申報等工作;省經信廳負責牽頭指導各地做好工業項目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指導各地爭取中央財政資金、統籌資金支援政策等工作,牽頭做好省級財政資金支援、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會同省稅務局落實稅費減免政策等工作;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牽頭指導各地做好規劃審批、用地供應等工作;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負責牽頭指導各地做好金融支援等工作;省電力、供水等相關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牽頭指導各地做好相關工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二)壓實主體責任。城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負主體責任。要摸清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租住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確定“十四五”期間發展目標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向社會公佈。要抓緊出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和操作辦法,提出落實土地、財稅、金融、項目審批等支援政策的具體實施路徑,完善項目建設、準入、退出、運營管理相關規定。要儘快成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明確各項具體工作的牽頭部門、責任部門以及相應職責分工,確保高效、協同推進。

(三)做好監測評價。省建設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等相關部門,研究出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監測評價辦法,完善監測評價指標體系,重點監測評價城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對於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情況成效。堅持結果導向,強化結果運用,將監測評價結果納入省政府對城市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

附件:

2021-2023年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城市名單

一、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

杭州市區、寧波市區、余姚市、慈溪市、溫州市區、瑞安市、嘉興市區、湖州市區、紹興市區、金華市區、義烏市、台州市區。

二、其他重點發展城市

象山縣、寧海縣、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龍港市、樂清市、嘉善縣、海鹽縣、海寧市、平湖市、桐鄉市、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諸暨市、蘭溪市、東陽市、永康市、衢州市區、舟山市區、溫嶺市、臨海市、玉環市、麗水市區。

(責任編輯: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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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在“十四五”期間,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佔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30%以上;其他重點發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佔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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