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地産訊 近日,廣西住建委發佈《廣西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資訊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擬將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四個等級,實行差異化管理。
原文如下: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自治區高級法院,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文化旅遊廳、市場監管局、廣西稅務局、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保監局:
為更好地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確保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房地産市場監管體制,促進房地産開發企業誠信經營,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我廳結合全區實際,借鑒部分省區的先進經驗和做法,起草了《廣西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資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印送給你們徵求意見。請各單位認真研究,于2021年4月17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我廳房地産市場監管處,電子版請發送至工作郵箱:gxjstfcc@126.com。逾期未反饋意見視為無意見。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李婕、陳銳;0771-2264302、2264312。
附件:《廣西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資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3月23日
附件
廣西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資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確保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房地産市場監管體制,根據《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規和國家、自治區信用資訊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資訊,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和項目負責人在房地産開發建設、經營、商品房銷售和交付等活動中形成的與企業信用狀況相關的資訊。
第三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産開發企業的信用資訊的採集、分析、記錄、披露、使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資訊管理制度建設及信用資訊的分析、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統籌建設全區房地産開發信用管理資訊平臺(以下簡稱信用資訊平臺)。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資訊的採集、分析、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資訊分類、認定與採集
第五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資訊分為基本資訊、項目資訊、良好資訊、不良資訊四類。
(一)基本資訊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註冊登記資訊、資質資訊、股東資訊、法人及高管負責人資訊、主要從業人員的職稱、學歷、社保、個人履歷,以及關聯開發企業(企業的母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開發企業)等有關資訊構成。
(二)項目資訊包括已建成項目和在建項目的資訊。已建成項目資訊包含項目名稱、所在地、建築面積、開(竣)工時間、項目介紹等;在建項目資訊包含“五證”資訊、項目地址、項目介紹、施工單位等。
(三)良好資訊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在房地産開發、經營、商品房銷售和交付活動中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者強制性標準,能夠證明企業開發能力、開發業績、經營管理能力、開發品質、合同履約誠信水準,受政府及授權社會組織獎勵、表彰和嘉獎,在公共事務和企業內部管理中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加扶貧與社會公益事業等形成的信用資訊。
(四)不良資訊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在房地産開發、經營、商品房銷售和交付活動中行為不規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強制性標準等規定,違反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行政監督管理,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或被司法機關認定違法等資訊。
企業基本資訊和項目資訊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負責填報(詳見附表1),由註冊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企業基本資訊,項目所在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項目資訊;企業基本資訊和項目資訊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錄入新的資訊並重新提交主管部門核實。
企業因基本資訊、項目資訊錄入錯誤或未及時更正導致企業信用評定錯誤的,由企業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企業良好資訊由房地産開發企業申請填報,並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由企業註冊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確認後,予以信用加分。
企業不良資訊按照“誰處罰(理)、誰採集,誰許可、誰採集,誰登記、誰採集”的原則進行採集記錄,並建立資訊互聯、互通、互查機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法院、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具有執法監督權的管理部門應予以共同配合。
第三章 信用評定與信用資訊管理
第九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
(一)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為一級信用房地産開發企業。
(二)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的,為二級信用房地産開發企業。
(三)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的,為三級信用房地産開發企業。
(四)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為四級信用房地産開發企業。
第十條 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在為房地産開發企業建立初始信用檔案時,均以70分基礎信用分值記分,按三級信用等級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礎信用分記分,按四級信用等級核定:
(一)違反建設單位的法定責任,因房地産開發企業過錯,所開發項目出現重大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品質和安全等問題或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出現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二)違法預售商品房,弄虛作假,存在一房多賣、惡意單方違約行為;
(三)非法轉讓房地産,或者被主管部門認定存在違反城鄉規劃行為;
(四)損害公眾利益與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新申辦資質房地産開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東(持股30%及以上的)曾經擔任過信用四級房地産開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東,或近3年房地産開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東被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納入重點監管範圍。
第十一條 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西房地産開發企業良好資訊加分標準》(詳見附表2)、《廣西房地産開發企業不良資訊扣分標準》(詳見附表3)的規定和標準,在房地産開發企業初始信用分的基礎上進行信用分數的加減。
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隨其信用記分情況的變化動態更新。
第十二條 企業註冊地的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提交信用加分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其他部門應及時反饋該企業有無不良資訊,企業良好資訊及不良資訊均需通過信用資訊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詳見附表4),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照核實結果予以信用加分或扣分。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可通過信用資訊平臺向相關部門提出異議申請,相關部門在受理異議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結果告知企業。經核查資訊確屬失實的,應及時更正;如核查資訊確屬無誤的,維持原公示結果。
第十三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執業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存在法定母公司、子公司的,按照母公司、子公司的關聯程度進行信用監管。
母公司、子公司的良好資訊和不良資訊相互計入各自的信用檔案,並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佔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
第十四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執業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持股30%及以上的)與公司實施一定關聯度的信用監管,公司失信行為記入法定代表人或股東信用檔案。
失信人作為公司股東的,其信用資訊記入公司的信用檔案,並限制其開設新公司的行為。
第十五條 跨市、縣執業的房地産開發企業的信用檔案由註冊地房地産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由註冊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監管。
第十六條 良好資訊公示期為3年。企業的重大不良信用資訊公示期為3年,一般不良信用資訊公示期為1年,輕微不良信用資訊在不良情形消除後取消。不良信用資訊公示期滿後,經企業提出申請,並經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法律法規對企業信用資訊公示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良好信用資訊和不良信用資訊記錄之日起轉為企業信用檔案長久保存。
第十七條 新申辦資質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自取得房地産開發資質證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企業註冊地市、縣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通過官方門戶網站等平臺動態發佈房地産開發企業的信用資訊、信用等級,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核實確認記錄的企業信用資訊,並計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四章 信用資訊使用
第十九條 本著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各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地産開發企業的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管理,對房地産開發企業的實時監管力度對照企業的實時信用等級確定。
第二十條 對信用等級為一級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列入廣西房地産開發市場主體實時“紅名單”,並給予以下激勵:
(一)將房地産開發企業的名單推薦至“信用中國(廣西)”向社會發佈,並作為各有關單位實行實時聯合激勵的依據;
(二)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免於對其開展房地産開發日常動態核查;
(三)房地産開發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經申請批准後可減按50%的標準繳納,或優先提交保函;
(四)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房地産開發資質升級、延續時,開設綠色通道;
(五)優先推薦參與廣廈獎、綠色建築、綠色住宅區、智慧小區、國家A級性能住宅、項目應用“三板”扶持、康居示範工程項目等評定以及企業評先評優。
第二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為二級的房地産開發企業,給予以下激勵:
(一)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免於對其開展房地産開發日常動態核查;
(二)房地産開發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經申請批准後可減按70%的標準繳納,或優先提供保函;
(三)推薦參與廣廈獎、綠色建築、綠色住宅區、智慧小區、國家A級性能住宅、項目應用“三板”扶持、康居示範工程項目等評定以及企業評先評優。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為三級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一般日常動態核查比例、頻次進行監管;
(二)建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新開發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標準收取,或提供保函;
(三)存在失信行為且失信行為未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對其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進行提醒、約談、告誡,並在信用資訊平臺記錄提醒、約談、告誡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為四級和達到第二十四條規定預警值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列入廣西房地産開發市場主體實時“黑名單”,納入重點監管房地産開發企業名單,實施以下懲戒措施,監管時間不少於3年:
(一)將房地産開發企業名單推薦至“信用中國(廣西)”向社會發佈,作為各有關單位實行實時聯合懲戒的依據;
(二)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增加日常動態核查比例、頻次,重點檢查房地産開發企業市場失信行為的整改落實情況。企業失信行為未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各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違規行為輕重,依法分別採取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開發資質證書或待現有項目開發完畢後不得開發新項目的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
(三)向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稅務等相關部門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發出預警,加強企業日常監管和核查;
(四)向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發出限制參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的預警提示,向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發出限制信貸的建議函;
(五)房地産開發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照標準全部現金足額繳納;
(六)對房地産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管;
(七)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性項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參與政府BT、PPP模式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與運營;
(八)不得參與廣廈獎、綠色建築、綠色住宅區、智慧小區、國家A級性能住宅、康居示範工程項目等評定以及企業評先評優;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參加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的,無論實時信用等級考評如何,均列入廣西房地産開發市場主體實時“黑名單”,並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監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計扣減信用分數達到20分(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計不良信用記錄達5次(含)以上的;
(三)發生一次性扣減信用分數5分(含)以上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在新申辦房地産開發資質,申請房地産開發資質延續、取消暫定或升級的,在資質審查期間,各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房地産開發企業(或房地産開發企業母公司)信用狀況,對信用評級較低(或母公司信用評級較低)的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資質申請予以從嚴審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受理房地産開發企業對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的投訴、舉報,依法依規進行核查,及時糾正和處理(移交)相關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資訊記錄、採集與評定過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虛構、刪除、洩露相關資訊,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篡改、虛構、刪除、洩露房地産開發企業相關信用資訊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弄虛作假填報房地産開發企業相關信用資訊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實施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管理的市、縣,應將已有的企業信用資訊檔案移交至信用資訊平臺,並按照本辦法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原有的信用記分及信用等級予以調整,原有信用資訊記載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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