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建局: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1-08-17 20:35:30

廣東省佛山市住建局就《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業務監管的意見(修訂稿)》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修訂稿提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

以下為全文:

《意見》提出,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對外發佈房源資訊的,應當對房源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房地産經紀機構經委託人同意的才可以對外發佈租賃房源資訊,發佈房源資訊前應當核對房屋産權資訊和委託人身份證件等材料、實地查看房源並編制房屋狀況説明書。房屋狀況説明書應當標明房源資訊核驗情況、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編號、房屋坐落、面積、産權狀況、租金、物業服務費、房屋圖片等重要事項。住房租賃企業發佈房源資訊前,應當登錄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申請房源權屬核驗,未經核驗不得發佈。

《意見》明確,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住房租賃企業開展業務前,應當在我市轄區範圍內的商業銀行設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用於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並在報送開業資訊時一併提供監管賬戶資訊。監管賬戶資訊通過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和佛山市房地産行業信用資訊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已開業但未報送監管賬戶資訊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意見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補充報送。

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隨意使用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與商業銀行簽訂的監管協議接受監管和申請用款。

《意見》指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金融機構辦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的,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確保貸款金額、放款頻率等合同要素與租賃合同的租金金額、租金支付頻率等相匹配,且貸款資金必須直接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

《意見》還要求建立糾紛調處機制。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糾紛調處機制,在經營場所、房源資訊展示頁面、租賃合同中明示投訴受理電話,妥善處理租賃投訴,化解矛盾糾紛。

以下是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業務監管的意見

(修訂稿)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經營行為,加強對我市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業務監管,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國家網信辦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産仲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落實備案和開業報告制度

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經營範圍應當註明“房地産經紀”,且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或其指定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其名稱和經營範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並應當在開展經營前在佛山市房地産行業信用資訊管理平臺進行企業資訊申報,完成開業報告手續。

已辦理備案或開業報告手續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可以取得在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辦理房源資訊發佈、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等業務資格。

二、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為管理

(一)加強承接業務管理

房地産經紀機構在接受租賃業務委託時,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鼓勵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進行簽約。

(二)加強房源資訊真實性校驗

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對外發佈房源資訊的,應當對房源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房地産經紀機構經委託人同意的才可以對外發佈租賃房源資訊,發佈房源資訊前應當核對房屋産權資訊和委託人身份證件等材料、實地查看房源並編制房屋狀況説明書。房屋狀況説明書應當標明房源資訊核驗情況、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編號、房屋坐落、面積、産權狀況、租金、物業服務費、房屋圖片等重要事項。

住房租賃企業發佈房源資訊前,應當登錄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申請房源權屬核驗,未經核驗不得發佈。

(三)加強房源資訊發佈管理

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應當通過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發佈房源資訊,且應當與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佈的同一房源資訊相一致。對委託人取消委託或已出租的房屋,房地産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委託取消之日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資訊從門店、網站等各類渠道上撤除。

(四)加強租賃服務收費管理

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收費標準等資訊,並應當在收費前向客戶出具收費明細清單,由客戶簽字確認。

(五)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住房租賃企業開展業務前,應當在我市轄區範圍內的商業銀行設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用於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並在報送開業資訊時一併提供監管賬戶資訊。監管賬戶資訊通過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和佛山市房地産行業信用資訊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已開業但未報送監管賬戶資訊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意見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補充報送。

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隨意使用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與商業銀行簽訂的監管協議接受監管和申請用款。

(六)強化住房租賃金融業務管控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金融機構辦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的,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確保貸款金額、放款頻率等合同要素與租賃合同的租金金額、租金支付頻率等相匹配,且貸款資金必須直接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

(七)建立糾紛調處機制

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糾紛調處機制,在經營場所、房源資訊展示頁面、租賃合同中明示投訴受理電話,妥善處理租賃投訴,化解矛盾糾紛。

三、加強網簽備案管理

經由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促成住房租賃交易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引導租賃當事人簽約時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通過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通過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列印已完成網簽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並留存保管。

四、完善行業信用管理

嚴格落實佛山市房地産行業信用資訊相關管理規定,逐步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經營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市、區房地産行業協會在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援行業協會通過制定執業規範、職業道德準則等強化行業自律,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

五、暢通社會公眾監督渠道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市、區房地産行業協會應當及時通過網站等渠道公佈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備案或開業報告資訊、信用檔案資訊等,便於市民查詢監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市、區房地産行業協會應當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處理對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投訴和舉報。

六、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在我市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納入監管範圍,並進一步完善與市場監督、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的資訊共用機制,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七、附則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關於加強監管房地産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房屋租賃居間服務的意見(試行)》(佛建管〔2018〕109 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楊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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