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海市房管局獲悉,《上海市租賃住房房源核驗業務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已于近日發佈,並將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實施後發佈的房源資訊均應標識房源核驗碼。上海所有的租賃住房都必須進行房源核驗,未取得核驗碼不得對外發佈房源資訊。
以下為全文:
各區房管部門,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相關網路資訊發佈平臺: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規範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實施意見》(滬建房管聯〔2021〕18號)等相關規定,為規範本市租賃住房房源資訊發佈,現印發《上海市租賃住房房源核驗業務規則》,請遵照執行。
2021年4月8日
上海市租賃住房房源核驗業務規則
本市所稱租賃住房房源核驗(以下簡稱房源核驗),是指住房出租人在發佈房屋出租資訊之前,通過本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租賃平臺),對房源資訊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校驗的過程。
一、房源核驗範圍
(一)住房出租人持産證、預售或出售合同、預告登記證明、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紅卡)等四類房屋權屬證明,通過本市租賃平臺辦理房源核驗。
(二)新建租賃住房項目、非居住房屋合規改建的租賃住房項目等集中式房源,由運營機構辦理入網認證時一併完成房源核驗。運營期間房源核驗內容的狀態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房源核驗。
(三)住房出租人持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或宅基地住房證明的出租房源核驗另行規定。
首次辦理房源核驗前,應按要求辦理租賃住房基礎數據入庫。
二、房源核驗渠道
(一)通過住房租賃服務機構辦理房源核驗
通過住房租賃服務機構出租房屋的,可委託房地産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辦理房源核驗。
1、通過房地産經紀機構辦理房源核驗
出租人委託房地産經紀機構出租房屋的,由房地産經紀機構通過租賃平臺辦理房源核驗。
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核對出租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簽訂住房租賃居間委託合同後,為出租人辦理房源核驗。辦理房源核驗時,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將房源資訊以及居間委託合同的基本資訊上傳至租賃平臺。
2、通過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辦理房源核驗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運營的房源,核驗前,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先核對原出租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並與原出租人簽訂合同。辦理房源核驗時,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將房源資訊、與原出租人簽訂的合同基本資訊上傳至租賃平臺。
具備條件的規模化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可通過與租賃平臺進行數據對接方式,批量上傳房源資訊進行核驗。
(二)通過租賃平臺自助辦理房源核驗
自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登錄租賃平臺實名註冊,輸入房屋權屬證明編號等資訊,進行房源核驗。
租賃平臺的房源核驗功能,逐步對接本市“一網通辦”(“隨申辦”)平臺,實現不見面辦理。
(三)通過各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辦理房源核驗
不具備系統核驗條件的,出租人可持相關材料至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産交易中心(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辦理核驗,並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賃房源核驗申請書(原件);
(2)房屋權屬證明(核驗原件);
(3)出租人身份證明(核驗原件)。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明(核驗原件,提交複印件)、被代理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出租人為法人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加蓋法人公章的複印件)、委託書(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核驗原件,提交複印件)。
相關證照可以通過數據共用調取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
三、房源核驗資訊發佈及使用
(一)房源核驗碼的取得和使用
房源核驗通過的,租賃平臺生成房源核驗碼(包括房源核驗編號及對應的二維碼),供出租人下載,有效期為60日。
同一房源,出租人委託多家經紀機構的,各經紀機構均可辦理房源核驗。
已委託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負責經營管理並辦理核驗的房源,原出租人、其他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得再次辦理房源核驗。
租賃平臺提供房源核驗編號查詢功能,租賃當事人可登錄租賃平臺,輸入房源核驗編號,或通過手機掃描核驗碼,查驗房源資訊。
提供住房租賃資訊服務的網路平臺具備條件的,可與租賃平臺進行數據對接,核實房源核驗碼的有效性。
(二)已核驗房源的資訊公示
房源核驗通過的,租賃平臺將房源核驗碼及相關資訊對外公示。公示資訊包括:
1、房屋資訊:小區名稱、模糊坐落、房屋所在區域、出租方式(整租/拆間)、租賃面積(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戶型、樓層(高/中/低)、擬出租價格、核驗編號及二維碼等。
2、機構資訊:通過房地産經紀機構辦理房源核驗的,同時公示委託機構名稱、委託期限、聯繫方式等資訊。核驗時已存在其他房地産經紀機構有效核驗結果的,同步公示其他機構名稱;通過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辦理核驗的,同時公示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名稱、委託經營管理的合同期限、聯繫方式等資訊。
(三)住房租賃資訊發佈
發佈住房租賃資訊應取得房源核驗碼。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資訊服務的網路平臺不得對外發佈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房源資訊。
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資訊服務的網路平臺通過門店、媒體、單頁廣告、網站、手機APP以及其他渠道對外發佈的租賃房源資訊,應當與租賃平臺發佈的資訊一致,並在顯著位置標識房源核驗碼。
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資訊服務的網路平臺發佈暫未納入房源核驗範圍的徵收住房或宅基地住房房源資訊的,應當標註明確。
四、房源核驗結果異議處理
房源核驗未通過的,租賃平臺將核驗結果及未通過核驗的原因告知核驗申請人,出租人可提出異議申請,要求復核。
(一)異議申請
出租人可通過原核驗渠道網上辦理異議申請,也可到房屋所在區房地産交易中心(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賃房源核驗復核申請書(原件);
(2)房屋權屬證明(核驗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機構的身份證明材料(核驗原件);
(4)其他證明材料。
(二)異議申請復核結果的告知
房屋所在區房地産交易中心(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房源核驗結果異議復核,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出租人。
五、房源核驗公示資訊的撤銷
(一)系統自動撤銷
房源公示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動撤銷房源公示資訊,房源核驗狀態變更為已失效。
(1)房源核驗後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
(2)房源核驗碼有效期已滿;
(3)房源核驗完成後,出現限制出租情形。
(二)申請撤銷
房源核驗通過後,出租人需撤銷房源核驗碼及公示資訊的,可通過原房源核驗渠道或房屋所在區房地産交易中心(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辦理撤銷,並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賃房源核驗撤銷申請書(原件);
(2)房屋權屬證明(核驗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機構的身份證明材料(核驗原件);
(4)其他證明材料。
六、房源發佈資訊的撤除
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資訊服務的網路平臺應當及時跟蹤所發佈房源核驗的狀態,在房源核驗撤銷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資訊從各發佈渠道撤除。
通過數據對接核驗房源的機構或網路平臺,應當每日更新撤銷的房源核驗數據,及時撤除房源資訊。
七、房源核驗的主體責任
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資訊服務的網路平臺應當遵守本市房源核驗及發佈的規定,對所發佈房源資訊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參與房源核驗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出租人提供的資訊承擔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行政監管部門執行公務需要,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外披露出租人資訊或將出租人的資訊用於其他用途。
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資訊服務的網路平臺存在以下操作情形的,市、區房地産交易中心(市、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可採取約談、書面警告、租賃平臺曝光、納入誠信記錄、暫停租賃合同網簽備案資格、停止數據對接服務等措施,督促機構整改:
1、不按規定展示房源核驗二維碼;
2、上傳、發佈虛假住房租賃資訊;
3、其他違規情形。
八、實施日期
本規則自2021年6月1日實施,實施後發佈的房源資訊均應標識房源核驗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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