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公司撮合無購房資格人交易要擔責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21-04-07 09:29:47

劉先生通過房地産經紀公司居間,與張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給張女士。因張女士無購房資格,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劉先生又將該房地産經紀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劉先生訴稱,他于2017年底委託房地産經紀公司出售自己的房屋。該公司作為居間人,與他和張女士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在房地産經紀公司撮合下,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張女士在支付了50萬元定金後,拒不支付後續房款。2018年11月,劉先生起訴張女士。張女士當時答辯稱“自己無北京市購房資格,並且事先告訴了房地産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而該工作人員在作為證人出庭時亦認可自己知曉張女士無北京市購房資格。法院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張女士賠償違約金140萬元。而張女士早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根本無能力履行給付義務。

由於涉案房屋劉先生早在2018年1月就交付給張女士居住使用,直到2019年12月才騰退,劉先生稱給他造成經濟損失達500余萬元。劉先生認為,因房地産經紀公司在居間過程中違反經紀人職業道德,故意隱瞞張女士無北京市購房資格這一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能否履行的重要事實,導致購房合同因無法履行而解除,要求房地産經紀公司對此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房地産經紀公司辯稱,不同意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劉先生訴張女士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已對劉先生的損失作出了認定,再就相同損失主張賠償沒有依據。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及劉先生的損失是因為購房人張女士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的違約行為所致,與購房資格無關。房屋買賣合同簽訂過程中,劉先生對購房人張女士需要以公司名義購房是知曉並認可的。本公司已經按照《居間服務合同》約定促成交易,居間服務已經完成。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涉的房地産經紀公司在為劉先生與張女士提供居間服務的過程中,明知張女士沒有北京市購房資格,但仍撮合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其雖表示劉先生對此知曉並同意,但未能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該項主張無法採信。公司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居間服務合同》的有關約定,且違反了房地産經紀行業的相關服務規範。雖不是導致案涉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但確實構成合同繼續履行的一個客觀障礙。故劉先生據此要求房地産經紀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援。

關於賠償的具體數額,劉先生在與張女士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已明確提出過房屋價格損失和租金損失,法院已就兩部分損失進行了充分考量,並最終認定張女士應給付劉先生的違約金數額為190萬元,折抵50萬元定金後,張女士還需另行給付140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劉先生同意該判決的結果,並未提出上訴。故劉先生現在本案中再次主張此部分損失,依據不足。最終,法院作出判決,經紀公司賠償劉先生19萬元。

【分析】

2011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對居民家庭在本市購買住房的資格限制及限購套數等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2013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又下發了相關通知,進一步細化了限購、限貸政策。從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出臺可以看出,無論是國務院還是北京市政府,始終在堅持通過政策引導和政策落實,實現調控房地産市場的目標。

從近幾年的司法實踐情況來看,確有不少房地産經紀公司明知買房人無北京市購房資格仍撮合買賣雙方締約,最終因履行不能引發糾紛;或者明知買房人無北京市購房資格,仍通過協助其辦理相關事項以滿足購房資格要求,最終出賣方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在本案審結之後,海淀法院向該房地産經紀公司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其在為房屋買賣雙方提供居間服務時,務必正確、及時解讀和傳達相關政策資訊,引導買賣雙方理性評估自身條件,確保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從事居間活動。

近日,該房地産經紀公司亦函覆海淀法院,表示將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落實整改:一是在提供居間服務的過程中,嚴格要求房屋出賣人如實披露共有權人資訊,嚴格審查房屋權屬證明、婚姻關係證明、配偶同意出售證明、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等相關文件;簽約時如實向購房人披露北京市限購政策,並全面提示、告知相關法律風險。二是繼續推行簽約合同文本電子化,杜絕任意修改、塗抹合同;變更交易條款時,需線上生成變更前後的條款,避免遺漏、刪除、塗改等不當行為。三是針對購房人家庭換房的情況,于簽約前如實向雙方披露風險,並要求雙方簽署換房聲明。四是加強對員工的業務培訓和法律意識培訓,消除員工管理方面的漏洞,健全並嚴格執行居間服務各項規章制度。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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