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頭頂上的安全 高空拋物入刑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21-03-02 08:38: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實施。其中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從建築物或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並處或單獨處罰金。有前款行為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理。

事實上,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保障頭頂上的安全而明確司法懲治,這不是第一次。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提出16條具體措施,對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實施、此前最高法印發意見,明確故意高空拋物入罪,無疑具有積極作用。一方面,在法制打擊方面再次織密制度之網,另一方面,對防治高空拋物的隱患提前打好預防針。這一舉措,將很好遮罩兩種高空隱患,一種是高層建築墻體或附屬物脫落引發,另一種是人為拋物引起,如故意或過失高空拋物等。

但客觀而言,規制高空拋物安全隱患的法律法規等制度,很早以前都已有明確規定。比如對第一種高空隱患,我國《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以及其他相關的民用建築設計建設規定,對其有比較好的“療效”;而《侵權責任法》以及刑法等有關規定,則對第二種高空隱患有針對性的“治療”作用。此次的高空拋物入刑,嚴格上講不是新制度,只是對既有制度的重申。

遺憾的是,諸多的城市高空拋物安全事件一再發生,一再引發人們的關注,説明這些既有制度在以往執行中的落實不力、處罰不嚴等。根本上,我們最缺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相關法律在實踐中的有效執行。對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實施、此前最高法的故意高空拋物入刑等解釋,有關方面最要緊、最有力有效的應對措施,無疑是立即採取得力措施,創造有利條件,加大加快相關既有制度的落實和執行力度。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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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頭頂上的安全 高空拋物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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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實施。其中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從建築物或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並處或單獨處罰金。有前款行為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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