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預收的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1-02-02 14:44:12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發佈關於規範北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

以下為全文: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於住房租賃企業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給承租人居住,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動。

二、住房租賃企業在本市開展業務前,應向註冊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開業資訊和從業人員名單。未報送開業資訊的企業不得通過網際網路發佈房源資訊。

三、住房租賃企業應當使用本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四、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預收的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付租金的週期應當匹配。

五、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應當通過北京房地産仲介行業協會建立的專用賬戶託管,收取的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住房租賃企業應于合同終止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北京房地産仲介行業協會退還押金,北京房地産仲介行業協會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還給承租人。

六、住房租賃企業應于簽訂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後3日內,將合同資訊(包括房屋坐落、面積、間數、價格和租賃雙方等)錄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備案。未如實備案合同的企業不得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發佈房源資訊。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不得將承租人申請的“租金貸”資金撥付給住房租賃企業。

八、住房租賃企業出資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的,應當取得房屋産權人書面同意。住房租賃企業提前解除合同的,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各方責任,不得強制收取裝修費用。

九、北京房地産仲介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糾紛調解機制,定期公佈住房租賃企業被投訴情況,調解住房租賃企業和當事人糾紛。

十、本市支援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持有房屋並依法出租。住房租賃企業可以按規定享受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

十一、住房租賃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較多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佈,提示謹慎選擇;情節嚴重的列入風險警示名單並向社會公佈,警示重大風險;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責令有關主體停止發佈相關廣告。網路資訊平臺未履行核驗發佈主體和房源資訊責任的,網信部門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意見,依法對其相關業務採取整頓措施。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履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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