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李煥坤報道:21日,《廣州市工業用地産業監管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審議通過。工作指引明確,新增工業用地應在項目引進時同步開展項目審查工作,存量工業用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審批前開展項目審查工作。新增工業用地土地競買人在報名競買時需提供本方已簽署的《項目投入産出監管協議》,明確開工、竣工、投産、達産時間和稅收産出率、投資強度、土地産出率等關聯條件,以進一步促進經濟高品質發展。
工作指引明確了獎懲機制。用地主體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建設的,可向出讓人提出退還土地申請。在達産及以後階段,經評估未履行《項目投入産出監管協議》約定事項,按照約定要求由關聯條件提出部門督促整改,整改總期限不得超1年,整改到期應再次進行履約評估。累計3年未達到要求的,按約定解除土地供應合同,收回工業用地使用權。
工作指引適用於廣州市協議出讓、公開出讓的普通工業用地(M1、M2、M3)的産業監管,倉儲用地、劃撥的普通工業用地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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