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調查:聽上去很美的“無理由退房”,為何變“鬧心藥”

來源:新華網 2021-01-19 11:33:35

新華社天津1月18日報道,“交房前都可以無理由退房。”因為這樣一句美妙的承諾,2019年北京張女士爽快地交納了近40萬元定金和部分房款。但當她因沒能獲得購房資格要求退房時,當初的“定心丸”成了“鬧心藥”。在長達半年多的時間裏,她在京津兩地來回奔波,反覆交涉,走上了艱難的維權之路。

“無理由退房”是近幾年一些房地産商推出的銷售策略。尤其是2020年以來,受疫情影響樓市遇冷,為吸引購房者,“無理由退房”更是被多家知名房企當作“破冰”利器。然而,“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不少消費者在退房時卻遭遇“有條件退房”“無限期退款”甚至“拒絕退房”。相關糾紛在多地發生,有的甚至鬧上法庭。

“無理由退房”變“有條件退房”“無限期退款”甚至“拒絕退房”

2019年7月,北京張女士來到天津寶坻看房,一家知名房企樓盤的銷售表示,“交房前都可以‘無理由退房’,買我們的房子沒有任何後顧之憂。”張女士定房並陸續交納定金和部分房款等近40萬元。

因沒能獲得天津購房資格,她于2020年5月申請辦理退房。本以為能一切按照流程順利進行,但此刻她卻發現,承諾時的“拍胸脯”變成了百般推脫。

“當時急需用錢,我不知道跑了多少次售樓處,也記不清打了多少通電話,每次都答覆‘在走流程’。”無奈之下,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在2020年11月27日才終於拿到退款。

天津某售樓處一銷售人員向記者透露,房企通常不願意接受客戶退房。退款通常至少需要三至六個月;如果開發商已支付部分仲介費或獎金,退款時間更難保障。另外,銷售人員因賣房有獎金,也往往不願意配合顧客退房。

湖北武漢的王女士也有相似遭遇。2020年3月,當地有樓盤推出“無理由退房”活動,她線上看房後交納了意向金和部分首付款。後來由於資金問題想退款,開發商卻表示意向金已自動轉為定金,不能退還。後幾經調解,開發商才同意全額退款。  

也有購房者的退房申請直接被拒。內蒙古靜葉律師事務所的豐紅霞曾在當地一知名樓盤購買了一套精裝房,售樓處巨幅海報上寫道:“實力承諾,無理由退房”。看房時,銷售人員也向她保證:“您可以直接看現房,如果有不滿意的地方我們可以給您維修到滿意為止,如果實在不滿意可以無理由退房。”

後來,豐紅霞發現房屋地板存在品質問題,幾次維修後問題仍未解決,豐紅霞提出退房。但開發商卻以“所購買房産為現房且沒有簽訂《無理由退房協議》”為由,拒絕退房。

“售房時沒有人提醒,我也不知道還要簽這個協議。”豐紅霞説。無奈之下,她不得不向法院起訴。

除此之外,逾期申請退房、逾期付款、已辦理網簽或銀行貸款等都是“無理由退房”遇阻的常見理由。有的開發商甚至要求購房者交納全部首付後才能退房,但這些內容在銷售時往往都不會對購房者提及。

此類糾紛並不少見。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無理由退房”,結果顯示有1388份相關案件裁判文書,涉及全國不少地方。

退房承諾背後藏著哪些坑

“無理由退房”,乍一聽,很多人會聯想到網購時的“七天無理由退換”。然而看似簡單的退房承諾,背後往往藏著不少坑。

——廣告不認賬,簽字才算數。業內人士介紹,如果承諾“無理由退房”,開發商應向購房者出具《無理由退房承諾書》並與其簽訂《無理由退房協議書》。但在現實中,書面協議往往變成口頭承諾,一旦遇到退房,有的開發商就以未簽訂協議為由拒絕。

——承諾可退房,時間無限制。一家曾推出“無理由退房”活動的樓盤銷售人員告訴記者,“即使簽訂協議書,開發商也往往會‘埋雷’,退款時限一般不會寫在協議裏。”

“這就意味著,即使開發商退款拖遝,購房者一般也很難以逾期未退為由,主張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豐紅霞説。

——解約藏玄機,日期後來填。記者拿到湖南一家置業公司的《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認購書的協議書》,落款右側有乙方簽字和手印,但下方沒留時間欄,而左側甲方簽字欄、時間欄均為空白。豐紅霞解釋説,這樣做的目的是,如果購房者要求開發商支付利息,開發商可選擇填寫對自己最有利的時間。

——提前留後手,維權少證據。有購房者告訴記者,有的退房協議還會要求購房者申請時必須交回所有與購房有關的原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開發商主張任何權利。因為白紙黑字寫著“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手裏又沒有原件,購房者往往會放棄維權,吃啞巴虧。

——想過退房關,留下違約錢。記者在採訪中還了解到,有的開發商退款時要求扣除銷售仲介佣金,甚至要求支付違約金。

“當遇到因為房子降價等原因集中退房時,開發商無法短時間全部退款,有的銷售人員會提出誰願意扣除一部分錢作為違約金就先給誰退,部分購房者為了能儘快拿回錢也只好接受。”一位銷售人員説。

監管須出手,市場待規範

面對“無理由退房”引發的糾紛增多,部分地方已開始出手規範。例如,廣東省東莞市住建局2019年1月發佈了《關於推廣使用<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範本)>的通知》,對退房申請時間、定金退還時限、逾期未退賠償等進行了約定。江西省則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採取“可無理由退房”方式銷售的,應明確退款時限。

但在全國範圍內,各地規範程度不一,更無統一標準和通用細則。專家表示,一方面,應儘快建立起與“無理由退房”全流程相適配的監管規範;另一方面,開發商應將誠實守信作為企業生命線,提高産品品質和服務。只有這樣,才能讓購房者明明白白消費、安安心心交易。

對於購房者而言,在購房時首先應充分考慮房屋價格、品質、地段、經濟實力等因素,不要抱著“反正能退”的心理草率購房。

廣州大源按揭代理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鄭大源提醒説,即使獲得全額退款,也有損失風險。如果購房者已辦理按揭貸款,會損失支付給銀行的利息;如果再購房,會因有過房貸記錄而在一些城市失去首套房資格;如果房價上漲則會造成“隱性損失”。

天津市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陳雲奎提示,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相關合同時,要認真逐條閱讀條款,全面了解退房要求及其附加條件。如有疑問,要及時要求開發商進行解釋。

“對於‘無理由退房’容易産生扯皮的關鍵問題,一定要通過書面形式約定下來。如果不能落到文字上,也要做好錄音證據留存。”陳雲奎提醒説。

(原題為《聽上去很美的“無理由退房”,為何變“鬧心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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