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地加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行列。南京12日提出,對支付租金週期超過三個月的租賃機構進行“強監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週期超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機構應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等存入監管賬戶。
資料圖 中新經緯 攝
中新經緯客戶端注意到,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下半年已有深圳、杭州、武漢、成都、重慶、西安等多地發佈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新規。
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産局官方微信號“南京房産微政務”12日早間消息,針對住房租賃市場存在的發佈虛假房源資訊、收費不規範、違規“租金貸”、部分企業開展高風險經營活動等問題,南京市房産局、南京市發改委、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市場監管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住房租賃市場監管 規範市場秩序的通知》(下稱《通知》),規範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保障住房租賃各方特別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通知》從機構登記和開業、房源發佈、合同網簽備案、服務收費、房屋安全、租金收付、行業自律、部門聯合監管等八方面進行具體規定。
其中,在房源發佈方面,《通知》要求,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路資訊平臺不得允許未備案的房地産經紀機構、未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佈房源資訊。
合同網簽備案方面,《通知》規定,未按要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報送租賃合同資訊,仍繼續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企業將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相關部門應將加大現場檢查頻次,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同時,嚴格規範租賃服務收費。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等經營主體,收費應明碼標價,出具收費清單,列明全部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內容,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經紀機構不得賺取租金差價、收取續約合同佣金。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業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
對高風險住房租賃企業,《通知》提出,對支付租金週期超過三個月的租賃機構進行“強監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週期超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機構應將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同時繳納與經營規模匹配的風險保證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週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監管賬戶管理。
對拒不服從租金監管的機構,《通知》強調,房産部門將會同網信部門暫停其在網路資訊平臺發佈房源許可權,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黑名單管理制度》,將相關主體列入黑名單,並採取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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