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重新修訂

來源:天津日報 2020-09-24 08:40:33

本報訊(記者 陳璠)昨日,市發展改革委發佈公告,《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自2016年施行以來,解決了大量在我市長期穩定就業外來人口的落戶問題,因該政策有效期到今年12月31日,為了更好地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市有關部門對政策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修訂版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新修訂的《徵求意見稿》將積分落戶申報指導分值由140分調整為110分,並進一步明確了居住證的申領、管理、積分、落戶等條款內容。

據悉, 修訂後的《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9月30日,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反饋建議。

反饋建議郵箱:mashanshan@tiecc.com.cn。

1.申領

《徵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從事房屋租賃或者職業介紹的仲介機構等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來流動人口資訊,同時告知並協助外來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

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簽發,受理居住證申領的單位應當於5日內完成審核簽發工作,並將制證資訊上傳至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受理單位審核簽發之日起10日內完成證件製作併發放至受理單位。申請人憑收件憑證到受理單位領取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發放的,自受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凡申領過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證的公民,來津居住的,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憑上述居住證申領材料及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證直接申領居住證,不再受居住登記滿6個月的限制。

2.管理

《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居住證持有人服務管理綜合資訊系統,通過全市資訊資源統一共用交換平臺實現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人口資訊的互聯互通、共建共用。

公民可以通過網路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申辦居住證簽注等業務。居住證持有人同時具有居住證電子憑證。居住證電子憑證與實體證具有相同的使用效力。凡實體證適用場景,居住證電子憑證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機關登出居住證:(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三)居住證持有人已轉為本市常住戶口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登出的情形。

3.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報名參加本市春季高職分類考試,報考本市專科層次院校。

4.積分

《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積分制是指科學設置積分指標體系,並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通過對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落戶時符合相應的指標內容進行量化,根據當期設定的落戶分值線,排名確定落戶資格。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佈。

申請積分落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在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三)被在津依法登記註冊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在本市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申請時處於正常繳費狀態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市政務服務辦會同市人社局通過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定期公佈積分情況,居住證持有人可以自行查閱。每年的4月30日、10月31日分別為上、下半年積分申請受理的截止日期。

5.落戶

《徵求意見稿》規定,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確定當期積分落戶分值線,由市人社局根據當期積分落戶分值線和積分審核情況,確定擬落戶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後,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積分落戶人員名單。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申請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穩定住所落戶,與其他親屬或非親屬共有産權的住房不予落戶;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在單位集體戶落戶;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且所在單位未設立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在市、區人力社保局人才市場集體戶落戶。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人落戶後,可以到公安機關為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戶政策的子女辦理投靠落戶手續。其已在津落戶的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報名參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

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將不予辦理在津落戶手續:居住證持有人已取得積分落戶資格,在6個月內未領取《准予遷入證明》或已領取《准予遷入證明》在6個月內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

6.責任

《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或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執行以下規定:(一)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取消當期積分落戶資格;(二)居住證持有人提供虛假資訊申辦積分落戶的,取消當期積分落戶資格,五年內再次申報的,每條虛假記錄扣減30分;(三)用人單位提供虛假資訊申辦積分落戶的,取消涉及的居住證持有人當期積分落戶資格,並取消該單位三年申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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