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樓市限購、限轉讓政策細則出臺

來源:南方日報 2020-09-04 16:24:35

9月3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東莞市不動産登記中心等6家單位,聯合出臺《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商品住房限購、限轉讓政策的通知》,對7月出臺的樓市限購、限轉讓新政的相關問題,出臺政策細則。2017年4月11日零時至2020年7月24日24時期間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滿2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

9月3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東莞市不動産登記中心等6家單位,聯合出臺《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商品住房限購、限轉讓政策的通知》,對7月出臺的樓市限購、限轉讓新政的相關問題,出臺政策細則。

《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東建〔2020〕7號)有關規定,規範商品住房限購、限轉讓政策實施,在2020年7月27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政策解答》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認定

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我市購買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以下簡稱“買方”),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簽訂的房地産買賣居間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向賣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購房款的轉款憑證的(現金支付不予認可),可按原政策規定繼續辦理網簽及過戶手續。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收付款主體

1.付款人

(1)買方本人,須提供身份證。

(2)買方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下同),須提供身份證及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村居委會證明、買方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等能夠證明與買方近親屬關係材料。

(3)經公證委託的代理人,須提供身份證及公證書(公證書應于2020年7月25日前出具,委託事項明確包括代付定金、購房款等事項)。

2.收款人

賣方本人(不動産登記的權屬人)或配偶、賣方的成年子女,須提供身份證及結婚證、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親屬關係公證等證明材料。

(二)轉款憑證

1. 銀行轉賬

(1)買賣雙方本人之間或符合上述付款、收款條件的主體之間往來的銀行櫃檯轉賬、網銀轉賬憑證,並加蓋銀行印章。

(2)由銀行提供房屋交易資金的支付及存管服務的,須提供買賣雙方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簽署協議及轉賬支付的須為買賣雙方本人。

(3)銀行轉賬憑證真實性查核可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①不動産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部門工作人員通過有關銀行的官網查核,對網上核查的資訊截圖列印簽字確認。

②不動産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部門通過發函到銀行的方式查核。

③申請人在不動産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部門窗口現場通過手機銀行出示網銀的轉賬記錄,手機截圖後列印截圖,申請人與窗口經辦人員在列印截圖上簽字確認。

④申請人和銀行工作人員(須攜帶工作證、銀行委託書)一起到不動産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部門窗口簽名確認轉賬憑證真實有效。

2. 支付寶、微信轉賬

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支付的(包括使用微信“零錢”支付的),須提供支付寶、微信出具的顯示上述付款人、收款人資訊(須為實名)的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加蓋業務憑證專用章),綁定銀行信用卡或儲蓄卡的須同時提供銀行轉賬憑證。申請人須在不動産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部門窗口現場用手機出示電子證明發送成功通知(申請人為非付款人的須出示電子證明發送成功通知截圖),並登陸通知載明的發送郵箱,下載並打開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截圖後列印截圖,申請人與窗口經辦人員在列印截圖上簽字確認。

3. “理房通”等第三方支付資金存管

交易雙方經由房地産經紀機構引入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房屋交易資金支付及存管服務的,須提供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營業執照及支付業務許可證(彩色複印件並加蓋公章)、履約支付服務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轉賬有效憑證,簽署協議及轉賬支付的須為買賣雙方本人。與該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的房地産經紀機構應向不動産登記部門提交實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代為收付的完整客戶清單,包含交易雙方姓名、房屋買賣合同編號、電子回執單編號、交易時間、交易金額等,協助不動産登記部門查驗。

(三)備註説明

上述轉賬和支付憑證的交易雙方非買賣雙方本人的,相關憑證須有“某某人(指買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購房款”、“某某人(指買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購房定金”或者“購房款”、“購房定金”等相關表述。

(四)截止辦理時間

考慮疫情影響等原因,對符合以上認定標準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允許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繼續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及辦理過戶手續。

二、關於商品住房限購政策

(一)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能提供本市工作單位勞動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兩年內已逐月連續繳納半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規定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應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關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的網上簽約。對於參保時間未達到逐月連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通過一次性補繳來取得購房資格的,不予認可。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滿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規定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應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關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的網上簽約。對於2020年7月份繳納個稅滿1年或2年的,2020年8月1日前申請人已申報個稅或在8月份申報7月份個稅、稅務部門8月份入庫的,予以認可。2020年7月25日前逐月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未滿規定期限但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帳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仍按原政策執行。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疫情期間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而出現個別月份斷繳情形的,經人社、稅務部門提供核實情況,如果符合東建房〔2020〕6號文件規定的情形,可視為“連續繳納”,但購房人在辦理住房限購查詢(查冊)前應繳足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

(四)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頂尖人才、特色人才、符合我市研發人才引進培養條件的研發人才[指符合《東莞市加強研發人才引進培養暫行辦法》(擬出臺)經濟貢獻獎勵和素質提升獎勵的研發人才]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散裂中子源科學中心、松山湖材料實驗室全職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能提供單位出具的全職工作證明材料、學歷學位原件、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相關驗證材料的,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非本市戶籍居民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在本市購買第一套、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參照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符合優才卡政策條件的人才,在優才卡政策出臺後,按該政策的最新規定執行。

(五)駐莞部隊現役軍人能提供軍人身份證明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對其個人工作情況、居民身份證資訊證明的,參照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原為本市戶籍的現役軍人,能提供軍人身份證明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對其個人工作情況、居民身份證資訊證明,以及原戶籍(鎮街)所在地人民武裝部門證明公函的,參照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

(六)在本市單位全職工作、其社會養老保險費由相關省直單位繳納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購房的,須提供本市單位出具的全職工作證明材料,攜帶相關省直單位電子密鑰到不動産登記部門進行現場登陸查驗,或由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省直單位直接發送證明函件到東莞市不動産登記中心。經查驗核實的,參照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

(七)在本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沒有住房且能提供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明細的,在本市限購一套商品住房。

(八)境外個人年滿18周歲,在我市工作、學習和居留且在我市無住房、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限購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其中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地區居民需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我市領取的居住證或在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其他境外人士需提供在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境外人士在我市購房均需填報自住自用承諾書。

三、關於商品住房限轉讓政策

(一)關於限轉讓年限的認定

1. 2017年4月11日零時以前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無限轉讓年限要求。

2. 2017年4月11日零時至2020年7月24日24時期間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滿2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

3. 2020年7月25日零時以後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滿3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

(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不動産的加、減名,以上一次不動産交易轉讓時所進行不動産權登記的日期為準。

(三)關於贈與

1. 東建〔2020〕7號文件施行後,不動産接受贈與方為非本市戶籍居民且與贈與方為近親屬關係的,接受贈與方可不受社保繳納要求限制,但須符合本市現行住房限購政策的套數要求;贈與方為非本市戶籍居民、通過贈與獲得購房資格的(以受贈人取得不動産權證的日期為準,下同),須在受贈人取得不動産權證滿2年後方可再次購買商品住房。贈與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滿3年後方可交易轉讓。

2. 本市戶籍居民贈與方通過贈與獲得購房資格的,須在受贈人取得不動産權證滿2年後方可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贈與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滿3年後方可交易轉讓。

3. 商品住房發生繼承時涉及份額贈與的,合併辦理繼承贈與轉移登記,贈與雙方不受限購規定的約束。繼承人(受贈人)繼承(受贈)房屋的限售年限,從被繼承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之日起算;如被繼承人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從繼承人(受贈人)取得權屬證書之日起算。

四、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購房資格並依法處理,記入個人徵信不良記錄,由此産生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購房人自行承擔。對教唆、誘導或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相關企業、機構、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在2020年7月25日前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機構轉賬支付二手商品住房定金或購房款的,如果通過正常途徑仍無法查驗或確定真假,由不動産登記中心會同住建、人行、銀監等部門共同研究確認,如發現材料造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東建〔2020〕7號施行後,商品住房限轉讓期限未滿、房屋權屬人擅自提前放盤出售並向購房人收取定金或購房款的,由此産生的無法交易風險以及經濟、法律責任由房屋權屬人自行承擔。房地産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應當認真核查接受委託的房屋是否符合限轉讓政策相關要求,對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應當拒絕接受委託。對違規為不符合交易條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地産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

六、本通知與《<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政策解答》以及此前相關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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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樓市限購、限轉讓政策細則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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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東莞市不動産登記中心等6家單位,聯合出臺《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商品住房限購、限轉讓政策的通知》,對7月出臺的樓市限購、限轉讓新政的相關問題,出臺政策細則。2017年4月11日零時至2020年7月24日24時期間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滿2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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