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王振華判輕了還是重了?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0-06-21 20:48:52

來源:共青團中央

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分別以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4年。判決作出後,立即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案件審判長書面回應焦點問題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普陀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向兩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辯護律師會見了當事人,並查閱全部案卷。

庭審中,控辯雙方分別出示了相關證據,對證據進行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當庭作了最後陳述。庭審分兩天進行,整個庭審過程歷時16小時。

法院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經合議庭評議,于6月17日當庭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庭審結束後,本案審判長通過書面形式回答了本案的一些焦點問題。

關於定罪:

案件審判長書面回應指出: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姦罪(包括姦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鑒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係猥褻行為而非強姦行為。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製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相關事實有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和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猥褻兒童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二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共同犯罪。

關於量刑:

案件審判長書面回應指出: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猥褻等性侵害行為,屬於從重、從嚴懲處的對象。

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雖未直接實施猥褻犯罪行為,但其係犯意的提起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了牽線搭橋、承上啟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綜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關於本案的審理期限:

案件審判長書面回應指出:我院正式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因被告人不認罪,且其中部分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故為審慎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後新冠肺炎疫情發生,而本案係不公開審理案件,不適宜採用線上方式遠端開庭,故我院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審限。現疫情趨於穩定,庭審活動逐步恢復正常,故及時安排本案開庭、宣判。

關於本案的審理程式:

案件審判長書面回應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的規定,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依法不公開審理。本案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故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任何人員不得旁聽。

案件受理後,我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向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送達起訴書副本,並及時安排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閱卷。承辦法官一直與被害人、辯護人保持溝通,持續了解各方對於本案的意見。合議庭對公訴人及辯護人提交的證據和證人、鑒定人名單等進行充分評議、審核,確定出庭人員名單,依法通知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庭審中,充分保障各方的訴訟權利,聽取各方意見。合議庭經過慎重評議後,依法作出本案判決。

關於本案中青少年的保護:

案件審判長書面回應指出:首先,從庭審安排來看,對被害人隱私的嚴格保護貫穿本案辦理的全過程。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我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並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出庭。

其次,從辦理過程來看,為避免多次詢問被害人造成其心理創傷,辦案機關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持續保持溝通。據我所知,公訴機關也安排了心理諮詢師對其進行心理疏導,併為其申請了司法救濟。

最後,從判決結果來看,本案對被告人的判決既體現了罪罰相當和罪責刑相一致,也體現了依法從重、從嚴懲處以及對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堅決態度,通過有溫度的司法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陽光的成長環境。

在此,我也想呼籲家長、學校和社會,應當從各方面全力保護好未成年人,避免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本案被害人已經受到了身心創傷,希望無論是網上還是網下,都不要以任何方式對她造成二次傷害,更不要打探未成年人的隱私,衷心希望被害人能從傷痛中走出來,健康快樂地成長。

對於該案件的審判結果,社會輿論普遍認為判得太輕,不足以達到懲罰犯罪人的目的;而被告方律師在判決作出後則認為,王振華應判無罪,並且已經提起上訴。這個案件不僅引發了社會對本案刑期輕重、猥褻兒童犯罪問題的關注,還引發了對律師行業職業倫理的爭論。

近日,團中央“青少年12355”平臺法律專家團隊負責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撰文進行了回應。

對本案的討論已經很多,下文將就猥褻兒童案件背後的共性難題與大家展開討論。王振華5年有期徒刑是輕了還是重了?當前國內在猥褻兒童案件辦理中存在怎樣的問題?未來這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強姦罪範圍過窄,導致很多惡性犯罪不能受到嚴厲打擊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根據立法,司法實踐中的共識是:強姦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十四週歲的男性,強姦罪的對象只能是女性;強姦罪的既遂標準採取的是“插入説”,強姦幼女採取的是“接觸説”。也就是説,我國在刑法中規定只有性器官的“插入”或與幼女的“接觸”才能構成強姦罪,性器官插入對方肛門或口中都只能認定為猥褻。

這一點與域外立法中“強姦罪”存在比較大的差異。如英國的《性犯罪法案2003》規定,如果行為人違背他人意志故意將陰莖插入他人的陰道、肛門或口中,都可以構成強姦罪。有些國家已經修改了強姦的法律定義,將“以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門的行為”定義為性交,按強姦罪處罰。

猥褻罪相對刑罰低,不足以懲罰惡性罪犯

對於猥褻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從刑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猥褻罪分為兩個處罰等級,分別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強姦罪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權益的犯罪,猥褻罪不適用死刑和無期徒刑。即使猥褻行為具有聚眾、發生在公共場合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最高也只有15年有期徒刑。

插入式猥褻案件頻發,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

在我們關注的有些猥褻兒童案件中,有些惡性猥褻行為手段極其殘忍,甚至比強姦行為更為惡劣:有些用手指等性器官以外的身體部位插入被害人身體,有些是使用工具、物體等侵害被害人身體,有些是故意傷害、毀壞被害人身體,導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體其他部位受到傷害。這種傷害比強姦犯罪更為歹毒、惡劣,傷害後果也更為嚴重。

正如媒體報道王振華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師計時俊介紹,“這個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毀掉了。女孩現在拒絕接受心理治療,檢察官已經讓心理醫生去看過她幾次了,她看到心理醫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説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

司法實踐中對猥褻兒童罪普遍量刑輕

我們分析了近幾年發生的22起猥褻兒童的案件,被害兒童都是14歲以下,都是犯罪分子用手指插入或摳摸女童性器官,最後導致嚴重後果,但判決結果普遍較輕。

其中2年及以下就有9件,2-3年6件,3-4年5件,5年以上只有2件。對比這些案件,判決王振華5年有期徒刑不是輕了、而是重了。但我想強調的是,不是王振華判刑重了,而是以往的很多類似案件判決都過輕了。司法機關對猥褻兒童類犯罪的嚴重後果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以至於很多嚴重的猥褻案件,都判決刑罰過輕,這是我們必須要警醒的。

為了有效懲治針對未成年人的猥褻類犯罪,從而震懾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類似犯罪,有以下幾點建議:

1、儘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情節惡劣”的適用情況。當前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一般會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對“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適用過於謹慎,這直接導致了嚴重猥褻兒童案件判處刑罰過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儘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惡劣情節”的適用範圍,以對那些不僅給被害女童心理造成傷害、而且對其身體直接造成傷害的猥褻犯罪嚴厲打擊。這是解決當前問題的最快措施。

2、對猥褻兒童罪增加無期徒刑、死刑。我國猥褻兒童罪刑罰偏低,沒有無期徒刑和死刑,刑罰的震懾功能不能有效地發揮。考慮到有些手段極其殘忍的猥褻行為,傷害後果遠遠大於強姦犯罪。所以建議修改刑法,明確規定手段極其殘忍或者情節極其惡劣的猥褻兒童犯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3、研究是否擴大強姦罪的適用範圍?強姦罪的犯罪主體是否可以為女性?男性能否成為犯罪侵害的對象?性器官插入肛門、口中是否可以認定為強姦?使用物體或者其他工具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門是否可以認定為強姦?這些問題應該儘快研究。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猥褻兒童的犯罪更易發生、更難發現,更多孩子容易受到傷害。所以從國家角度而言,要加大對這個問題的重視,要加大對類似犯罪的打擊力度,以有效震懾犯罪分子,預防類似犯罪發生,從而更好地保障所有兒童健康成長。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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