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監管再強化 央地協調更進一步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20-01-16 13:48:13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1月14日披露,近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金融委辦公室”)印發《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地方協調機制的意見》,將在各省(區、市)建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這將進一步加強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監管、風險處置、資訊共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

業內人士表示,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的建立能夠更好地保持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的一致性,也能進一步助推防風險工作的落實。中央、地方雙層金融監管正在不斷協同、統一,地方金融監管自身體制機制的建立也在不斷完善。目前,多地已頒布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更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也在醞釀中。

央地金融協調監管更進一步

如何提升央地監管協調的有效性一直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著力點之一。業內人士表示,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的建立,將進一步強化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監管合作,避免監管套利,提高協調效率。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成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主要解決金融監管的橫向協調,彌補分業監管的不足,實現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的轉變。但我國尚未建立縱向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央與地方的監管半徑都有局限,在實踐中易出現兩相割裂的監管空間,中央對地方難以進行有效監管指導,並及時獲取有效地方金融信息,地方也難以從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獲取足夠的支援和幫助,這使得雙方難以進行有效分工協作,並可能導致出現監管政策落實難、服務地方協同難、風險處置執行難等問題。

實際上,2020年央行工作會議就已經提出“加快建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董希淼表示,建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監管協調機制,有助於加強金融監管的縱向協調,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更好地落實中央金融監管政策,加強屬地風險處置,服務地方經濟建設。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的組織架構和人員構成也體現了“協調統一、形成監管合力”的含義。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設在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由其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省級派出機構、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

地方層面風險處置力度再加強

業內人士表示,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的建立,也是金融防風險的客觀需要。尤其是針對“7+4”類機構以及一些新興金融領域,該機制的建立能夠更好保持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的一致性,防範風險生成。

據董希淼介紹,自2018年開始,部分地方政府將金融辦(局)升格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我國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模式初具雛形,單一監管模式也向雙層監管模式漸進轉變。近年來,出於有效應對地方金融快速擴張及金融風險漸進暴露局面的考慮,我國逐漸將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及風險處置責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擔。

地方金融監管的主要對像是“7+4”類機構,“7”指的是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4”指的是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所。從地方金融監管的動向來看,加強上述金融機構的監管,打擊非法集資、違法交易所等金融亂象仍是其工作重點。

如,遼寧省近期專門出臺了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條例(草案),規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責任,以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建立風險防控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北京市金融監管局近日發佈的2019年度績效管理工作報告數據顯示,2019年,全局承擔的29項年度績效任務均已圓滿完成。其中包括不斷加強“及早發現、打早打小、存量整治、應急處置、刑事打擊”的“五位一體”金融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深入開展P2P、網際網路理財、虛擬貨幣等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P2P存量風險有序化解。

“地方金融風險總體風險可控,但在個別地方、個別領域還存在一定風險。尤其是目前在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案件時有發生的形勢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承擔依法開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交易所等違法活動的職責,維護金融秩序,守住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這條底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表示。

多地金融監管條例醞釀中

伴隨中央、地方雙層金融監管不斷協同、統一,地方金融監管自身體制機制也在不斷完善。目前,多地已頒布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更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也在醞釀中。

在1月舉行的北京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上,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偉表示,已對制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進行了立項論證。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此前召開地方金融監管條例立項論證專題座談會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主任委員、財經辦主任張伯旭表示,開展地方金融立法工作,要明晰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監管許可權,切實加強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地方立法過程中要做好與上位法的銜接,立足首都金融業發展及風險防控實際,建立健全具有首都特色的金融監管制度。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對外徵求意見。條例草案規定了立法適用範圍,一是列舉“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七類授權實施監管的行業。二是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監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屬性的其他組織”概括“轄區內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等”。

此前,山東、河北、四川和天津也陸續頒布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據悉,江蘇省也正在加快推進地方金融監管立法工作,相關條例已被列入江蘇省人大的立法計劃。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和框架的調整,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許可權、職責和能力將成為重要趨勢。在此基礎上,各地出臺相關的地方監管規則,有利於做到有法可依。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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