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余萬元國有土地出讓違約金被追繳

來源:陜西日報 2019-12-06 16:22:13

本報訊 (記者 呂貴民)12月3日,記者從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在一起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糾紛案中,陜西省檢察院和西安市檢察院接力監督,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維權,延遲支付的土地出讓違約金由400萬元增加至3500余萬元,並被依法追繳。

2014年5月29日,西安騰飛房地産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騰飛公司)競得西安市東郊一塊國有土地建設使用權,並與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現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總價5520萬元。雙方約定騰飛公司應在合同簽訂後60日內一次付清,未按時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延遲支付款的1‰向國土部門繳納違約金。合同簽訂當日,騰飛公司向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繳納了3000萬元土地出讓金,餘下的2520萬元未繳納。經多次催繳無效後,2017年1月,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騰飛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騰飛公司支付所欠土地出讓金和延遲付款産生的違約金。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違約金明顯高於土地管理部門的實際損失,應依法予以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判決騰飛公司支付拖欠土地出讓金2520萬元,對延遲支付該款産生的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支付之日。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又向西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較普通民事合同有特殊性。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合同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適用法律錯誤,遂將案件提請省檢察院抗訴。

省檢察院審查認為,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規定,也符合國家對國有土地交易市場作出的相關政策性規定。考慮到違約金條款內容的法定性、違約責任的可預見性以及行政管理的強制性等因素,本案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在無特殊情形下不應當調減。為此,省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訴。

2019年11月1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了原審判決,判令騰飛公司向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支付所欠土地出讓金2520萬元,以及延遲付款違約金3500余萬元。至此,延遲支付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被依法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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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余萬元國有土地出讓違約金被追繳
來源:陜西日報2019-12-06 16:22:13
12月3日,記者從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在一起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糾紛案中,陜西省檢察院和西安市檢察院接力監督,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維權,延遲支付的土地出讓違約金由400萬元增加至3500余萬元,並被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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