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聰為何被多次限制消費

來源:北京日報 2019-11-27 08:26:47

“王思聰被取消限制消費令”的消息剛公佈不久,上周,“王思聰又被法院限制消費”的新聞再次登上熱搜,引發社會關注。限制消費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剛被取消又被限制了呢?限制消費以後還能否參與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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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生傚法律文書可能“被限”

限制消費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的一種間接執行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也就是説,案件進入執行階段以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只要被執行人到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不論涉案執行標的多少,法院均可以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督促其儘快履行給付義務。

被限制消費以後,被執行人不僅坐不了飛機、高鐵,住不了星級酒店,就連子女都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具體來説,法院明確規定了以下九類不得實施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之後,被執行人違反規定實施上述九類高消費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為“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即具有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産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能否參與投資經營活動呢?現實中,如果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參與投資經營活動,需要實施上述被限制的消費行為時,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才可進行。

2

被限制消費不等於“老賴”

限制消費作為一種間接督促的執行措施,與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同。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是我們常説的“老賴”,這是一種信用懲戒措施。依照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資訊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相較之下,限制消費措施啟動門檻較低,只要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依照申請執行人的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或者必要時,由法院依職權決定,就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要求被執行人必須有法律規定的惡意逃避執行的行為,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産等方法規避執行;違反財産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此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必須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由此可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比限制消費啟動條件更嚴格、懲戒效果更嚴厲的執行措施。一起普通執行案件中,只要被執行人到期未履行給付義務,法院就可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但只有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時,法院才可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舉例來説,在北京某管理中心申請執行潘某追償權糾紛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潘某名下兩輛機動車,但因未實際控制車輛而暫時無法處置,被執行人一直拒接法院電話且拒不交出上述車輛。在此情形下,法院不僅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消費措施,而且還因其故意規避執行,將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中。

3

同一被執行人可被多次限制消費

近期受到廣泛關注的“王思聰又被限制消費”事件中,反映出社會公眾的一個認識誤區:即這兩次限制消費的對象都是王思聰。其實不然。

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消費令只能向被執行人發出。為了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管肆意揮霍公司的財産,法律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均不得實施法律明確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簡言之,被執行人是單位的,直接被限制的對象還是單位,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管的消費行為受限是為了防止公司財産被惡意揮霍。

今年11月9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的曹悅申請執行熊貓互娛其他合同糾紛一案中,限制消費令是對被執行人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發出的,王思聰作為該公司的董事長,消費行為受限,所以“坐不了飛機、高鐵”。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的嘉興璟字悌為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申請執行王思聰一案中,王思聰本人是被執行人,所以該案中法院是對其本人發出的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期間,作為被執行人的王思聰不得實施法律規定的消費行為,但是如果只是作為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王思聰則未必不可。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産實施上述消費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准許。

此外,個案的限制消費措施解除後,被執行人未必可以自由實施消費行為,可能還是坐不了飛機、高鐵,無法入住星級酒店。這是因為,同一個被執行人在多個案件中可能會被同時限制消費。如果只履行了部分案件,對於未履行案件,法院仍舊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所以只有當所有案件限制消費措施都解除以後,被執行人才能自由消費。

4

限制消費措施不是自動解除

有網友認為,限制消費令三年五年就會自動失效,“老賴”忍忍也就過去了。情況並非如此,實際上,法律並沒有規定限制消費措施的具體期限,只要被執行人未全面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就會一直被“限制消費”,不得實施法律禁止實施的消費行為。但是,為了平衡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了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具體要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滿足以下兩種情況,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措施:一是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一般是指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但是基於親屬病亡等人道主義原因,可以暫時解除限制消費令,待原因消失後再行限制消費。二是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解除該項措施。如果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以上述案件來説,現在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已解除了對被執行人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費措施,可能的原因有:一是被執行人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提供了確實有效的擔保;二是得到申請執行人曹悅的同意;三是已經全部履行該案約369.99萬元的給付義務。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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