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集體租賃住房租客 可享教育醫療服務

來源:廣州日報 2019-01-15 16:50:40

原標題:集體租賃住房租客 可享教育醫療服務

昨日,記者從佛山市國土資源與城鄉規劃局獲悉,《佛山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日前正式出臺,標誌著佛山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落地真正有章可循。

根據《辦法》,佛山將構建多層次多主體供應體系,遵循“村民自願,只租不售”的原則,逐步規範集體租賃住房建設。對於集體租賃住房的租客而言,租金價格可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準協商確定,租客還可享受新市民有關義務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

佛山市國土資源與城鄉規劃局表示,新政將有利於緩解住房矛盾,降低住房成本,同時還將滿足佛山未來年輕化、集約化的住房租賃市場需求。

土地供應:構建多層次多主體供應體系 遵循“村民自願,只租不售”原則

記者了解到,長期以來,佛山市國有住宅用地的供應方式都是出讓方式,且允許分割登記、分拆銷售,2017年出現首例以70年自持競出的商住地塊。佛山市宅基地量大且部分超高建設,是出租房的主要來源,僅靠現有存量國有住宅用地及住房較難在短時間內建立起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有必要從破解土地供應源頭入手,通過允許集體建設用地以租賃住房形式參與住房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居住用途的僅能是宅基地,集體租賃住房用地性質不明確等制度性問題待解決。佛山市作為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城市之一,有必要出臺政策明確集體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標準、程式,解決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建設依據不足的問題。

根據《辦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稱集體租賃住房),並出租住房的行為。集體租賃住房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先行,村民自願,只租不售”的原則,用於租賃住房的集體建設用地按照居住用地標準進行規劃和管理,優先在工業園區、大學園區、産業發展保護區等産業相對完備、居住配套不足的區域佈局。

在供應方面,《辦法》將構建多層次多主體供應體系,逐步規範集體租賃住房建設,包括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包括新建、村級工業園改造配建、城中村存量租賃住房等多層次供應來源。其中,配建集體租賃住房應臨近原村級工業園集中佈局,並優先面向園區企業或職工出租。

同時,鼓勵多主體參與建設,允許通過出讓、租賃、聯營、入股、轉讓、轉租等多種方式選擇社會建設運營主體,為保障土地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允許租賃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不動産權登記。此外,為發揮政府對集體租賃住房建設的引導作用,允許建設運營主體為市、區、鎮公有資産公司,或者村級工業園成片改造提升項目配建集體租賃住房的,採用協議方式進行交易取得集體租賃住房用地使用權。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集體租賃住房建設項目?《辦法》指出,新建集體租賃住房應符合集體租賃住房建設規劃選址佈局要求,宗地面積原則上不低於5畝(最小凈地面積不低於2500 平方米),不超過200 畝。如未達到該項規定條件,但確有必要申請認定為集體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可申請預審認定。

租賃住房: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可作為承租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辦法》要求,集體租賃住房應當全部用於出租,不得變相銷售、以租代售,不得分割轉讓。集體租賃住房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或未在佛山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進行項目備案的,不得出租。集體租賃住房可面向市場出租,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可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準協商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經登記備案的集體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可作為承租人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集體租賃住房承租人可按照有關規定憑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依法申領居住證,按規定享受新市民有關義務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

為避免在試點過程中出現以租代售、小産權房等違法違規現象,《辦法》從項目建設運營協議、不動産登記規則、轉讓條件、統一租賃合同和運營管理、誠信管理等方面建立起全程監管體系,包括簽訂項目監管協議,鎮街、村集體與項目建設運營主體簽訂三方協議,明確監管事項與違約責任;同時,明確按項目整體核發土地使用證、按幢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並註明不得分割辦理産權證,嚴防出現租賃住房分拆銷售現象;此外,不得隨意轉讓,允許轉讓只限于特殊情形且需區人民政府批准;將集體租賃住房統一納入佛山市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進行管理,實行集體租賃住房網簽和備案;建立誠信管理制度對違反集體租賃住房相關規定的進行信用記錄、公示。

新政展望:緩解住房矛盾降低住房成本 滿足年輕化集約化市場需求

此次新政瞄準的是什麼痛點?佛山市國土資源與城鄉規劃局指出:“截至2017年底,佛山市常住人口765.67萬人,戶籍人口400萬人,流動人口約366萬人,大量外來人口極大催生了農民住房租賃市場,巨大的經濟利益誘使村民通過各種手段途徑開發建設出租屋,經流管辦出租屋服務系統統計,佛山市城中村租房佔登記在冊出租屋比例為80%,為以産業工人為主體的承租者提供了低成本的租賃住房。”

據了解,城中村自建出租屋普遍存在一戶多宅、一戶一宅超佔;“兩違”現象多發;衛生條件差、消防安全不合格、物業管理缺失等問題。新政將有利於規範城中村出租屋秩序,優化人居環境降低社會管理成本,改變目前佛山城中村自建出租屋存在的環境污染、治安及消防隱患等亂象,提升農村地區公共基礎設施及服務設施,優化人居環境、降低社會管理成本。

與此同時,新政有利於緩解住房矛盾,降低住房成本,促進經濟産業發展。佛山市國土資源與城鄉規劃局解讀稱:“佛山作為製造強市,在産業相對完備、居住配套不足的區域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具有程式快捷、利益簡單、成本低廉的特點,在國有住宅用地和農村宅基地之外,開闢了住宅用地供應新渠道,將避免傳統城鎮住房建設徵地矛盾,克服程式冗長、利益複雜、成本高昂的缺陷。加大租賃住房市場的住房供應量、降低住房成本,為佛山産業轉型升級和村級工業園改造提升提供完善的居住配套。”

此外,據流管辦數據統計,佛山市住房承租人口集中在40歲以下,約佔 63%,年輕化的租賃人口對住房品質提供更高的要求。隨著佛山智慧製造業、高新技術産業的逐步崛起,佛科院的高等學校重點建設,吸引大量年輕人才導入,推動住房租賃群體趨年輕化。此外,住房租賃的需求,與交通、産業、教育等配套密切相關,住房租賃選擇趨向配套齊全的城市中心區域,致使租賃區域的集約化佈局。新政將有利於滿足佛山市未來年輕化、集約化的住房租賃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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