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條款應在房屋簽約前想好

來源:廣州日報 2018-12-04 08:27:54

最近記者讀到兩個房屋買賣的案例,一個是廣州市南沙區法院判決的一個“陳年”案件,廣州市民王某五年前以190多萬元買的房子,如今市價400多萬元,但他不僅沒賺到錢,反而倒賠十幾萬元。另一個則是廣州市房地産仲介協會披露的二手房交易糾紛,荔灣區某房屋因證未滿兩年而延遲交易,買家簽約時支付66萬元“大定”。後遇上房價急遽變動,業主要求加價22萬元而雙方協商不成打官司,最後業主被判賠雙倍退定,且需要支付買家的房價升值損失35萬元,計算下來業主此次“反價”不成需損失101萬元。這兩個案例充分説明,買賣房屋缺乏契約精神,最終很有可能出事。

根據南沙法院的判決內容,一手房買家王某與南沙某項目曾在2015年已經就此房款支付問題打官司,最終雙方有和解意向而由開發商撤訴。王某以為事情就此解決,但其實雙方沒有簽署和解協議,王某也沒有按照原定的延期支付安排如期支付樓款,最終“雞飛蛋打”,房屋升值沒拿到,付出兩萬元定金“收穫”了十幾萬元的違約金。有人分析,這個買家只支付了兩萬元定金就拖三四年,很有可能是與房産公司有關的人士,當初就想著通過私下轉名的方式來炒樓,最終炒樓未果,倒賠十幾萬元。過往也的確有些與産業鏈條相關的人士通過內部轉名的方式來進行炒樓,隨著調控措施逐步收緊,行業交易規則的“灰色地帶”漸漸收窄,王某這個案例對相關人士來説的確是一個警號。

荔灣區某物業的二手房糾紛對普羅大眾來説有著警示的作用。2016年12月中旬,業主李某經仲介公司促成,就其位於荔灣區某物業與買家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售價220萬元。因當時房屋未滿兩年,雙方約定至2017年7月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買方依約支付購房定金66萬元。合同簽訂後,買方擔心業主將房屋再次出售,於是要求公司製作《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下稱網簽合同),但業主以戶口未遷出為由,拖延網簽合同的簽署。直到2017年5月,買方向業主提出配合其辦理銀行按揭手續,但這段時間該物業市場價格有所上漲,業主認為自己損失巨大,便向經紀人表示買家應增加購房款22萬元,彌補其損失。雙方協商不成,業主起訴到法院,買家則反訴業主。最終買家的理據獲得法院的支援,業主需雙倍賠定,且還要支付買家房價升值損失35萬元。除非業主的房屋在半年間升值過百萬元,否則該業主這單房屋交易凈虧101萬元。

買賣雙方各自談判籌碼最大的時間是在落筆簽約前,一旦簽約就是“生米煮成熟飯”。業主在證未滿兩年就放盤,顯然是等錢週轉,既然急需用錢,又有人看中,應該堅持交易條款,儘快過戶。業主以為拿到66萬元“大定”,暫時解決資金週轉問題。誰知隨著樓價變動,人性貪婪一面就暴露出來了。説實在,對於延遲交易可能出現的樓價變動,業主在簽約前也是可以在條款裏埋下伏筆的。以後大家簽署買賣合同,的確要把功夫做到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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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條款應在房屋簽約前想好
來源:廣州日報2018-12-04 08:27:54
最近記者讀到兩個房屋買賣的案例,一個是廣州市南沙區法院判決的一個“陳年”案件,廣州市民王某五年前以190多萬元買的房子,如今市價400多萬元,但他不僅沒賺到錢,反而倒賠十幾萬元。另一個則是廣州市房地産仲介協會披露的二手房交易糾紛,荔灣區某房屋因證未滿兩年而延遲交易,買家簽約時支付66萬元“大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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