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自持商品房禁止“明租實售”
隨著廣州市大力培育租賃市場,廣州市內新增了不少租賃住房。但也出現了類似“明租實售”、出讓“使用權”等一系列問題。昨日廣州市住建委和市國規委聯合起草了《關於對新增租賃住房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簡稱《新增租賃住房通知》),規定自持租賃住房,房地産開發企業應整體申請登記,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及拆分抵押;租賃住房在項目宣傳推廣時,不得誘導、引導和強迫承租人參與任何有金融風險的行為。
自持商品房不得銷售轉讓
為了緩解住房供應矛盾,廣州市通過“競自持”的方式出讓土地,土地競得人自持部分不得分割銷售,只能作為租賃房源向社會出租。但是記者了解到,有開發商在競買自持商品房土地後,通過簽訂數十年的“長期租賃合同”或“使用權合同”,或通過股權轉讓形式進行整體轉讓,變相銷售,擾亂市場秩序。
針對這些現象,《新增租賃住房通知》規定,自持租賃住房,房地産開發企業應整體申請登記,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及拆分抵押。如果房地産開發企業發生破産、合併重組、股權轉讓等特殊情形,自持租賃住房應整體轉讓。轉讓後,自持租賃住房必須繼續用於租賃,並按租賃合同保持原有租賃關係。
押金不得超房租2倍
據記者了解,新增租賃住房不限定承租主體,而租金價格則由租賃雙方參考《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並結合市場水準協商確定。
新增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租金收取鼓勵押一付一。同時,押金最高不得超過月租金二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得超過一年。
租賃企業需在官方平臺註冊
針對住房租賃企業,《新增租賃住房通知》要求,經營新增租賃住房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村集體等應在廣州市房屋租賃資訊服務平臺進行註冊,需要將旗下出租的房源資訊,如實錄入廣州市房屋租賃資訊服務平臺。
企業在對租賃住房在項目宣傳推廣時,不得誘導、引導和強迫承租人參與任何有金融風險的行為,不得出現“投資”“升值”“名校”“不限購”等涉嫌誤導、欺騙和虛假宣傳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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