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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門發文完善未成年人社會綜合預防保護體系
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發佈時間:2020-06-22 09:44:16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韓丹東  |  責任編輯:周思楊

2017年至2019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14萬人,起訴16.11萬人。其中,2019年批捕4.76萬人,起訴6.29萬人,較2017年分別上升40.76%和32.62%。

上面這一組數據源於最高人民檢察院于6月1日發佈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以下簡稱《白皮書》)。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等九部門印發《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對此,《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暴力犯罪大幅上升

強制報告制度出臺

《白皮書》顯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特點愈發突顯。

2017年,檢察機關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訴人數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數分別是強姦罪7550人、盜竊罪6445人、故意傷害罪5010人、搶劫罪4918人、尋釁滋事罪4265人、交通肇事罪4014人,六類犯罪佔提起公訴總人數的67.84%。

2019年,盜竊、交通肇事犯罪人數明顯下降,同期猥褻兒童、聚眾鬥毆犯罪人數大幅上升,居前六位分別是強姦、尋釁滋事、猥褻兒童、搶劫、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六類犯罪佔提起公訴總人數的62.22%,全部為暴力性質犯罪。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謝鵬程介紹,近年來,從檢察機關起訴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不僅案件數量一直在高位運作並持續增加,而且大量存在瞞報、遲報甚至不報的情況。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如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等敏銳地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和普遍性,率先探索實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取得了顯著效果,形成了豐富的地方經驗。

在貴州新瑞林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旭夢看來,《意見》出臺背景主要有三點:一是現實需要。在我國很多偏遠山區,家長外出打工,留守未成年兒童得不到良好照顧,近年來頻繁發生未成年人性侵事件。二是時機成熟。《意見》的發佈和實施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此前強制報告制度曾經在浙江、江蘇、廣東等地方實行,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國家重視。保護未成年人是依法治國的要求之一,因此將強制報告制度用於保護未成年人不僅是保護人權,也是整個依法治國、保護人民利益大框架下的分支。

建立追責激勵機制

亮點紛呈操作性強

“在我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是一項創舉,也是檢察機關有效參與社會治理的一個成功範例。”謝鵬程説。

《意見》明確,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報告的義務,並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範圍予以明確規定。

同時,規定了性侵、虐待、欺淩、遺棄、拐賣等九類應當報告的情形,並規定發現“疑似”情形也要報告,這是根據實踐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發類型及常見特徵總結出來的。

“《意見》還建立了制度落實的督促和追責機制,以及必要的激勵機制。”謝鵬程説,相關職能部門要對主管行業、領域內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指導。檢察機關應對強制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尤其是各級監委對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將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為消除報告義務主體擔心遭受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意見》規定,對因報告引發的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及時報案避免嚴重後果發生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相關部門應當對報案人的資訊予以保密。

在吳旭夢看來,《意見》的亮點主要體現在其所提到的四個“明確”。

一是明確了報告義務的主體。此前,一些部門或單位在遇到此類事件時可能缺乏上報意識,本次《意見》明確規定了企事業等單位、教育、醫療、兒童福利機構和救助機構、旅店賓館、村居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具有強制報告義務,因此要求各級部門和單位增強意識,一旦發現兒童受到侵害的情況就要及時報告,如果沒有履行報告義務,這些單位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此外,這種報告主體的明確也能夠讓相關部門和單位更具有責任感。

二是明確了應當上報的情形。《意見》明確了九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甚至還包括應該報告的疑似情形,在現實操作中可以一一對應。

三是明確了報告過程當中應該注意的事項,以便於查明和核實案件材料。

四是明確了追責機制。如果有案件報告,但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司法機關不作為,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本次發佈的意見只有23條,但沒有一條多餘,每一條都緊緊圍繞如何解決問題,接地氣,可操作性強。”吳旭夢説。

源頭預防及時發現

有效懲治違法犯罪

《意見》的出臺會産生哪些影響,具有什麼意義?

“此舉將增強保護意識,強化義務履行,形成有效保護。”謝鵬程認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係到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建立強制報告制度,形成具有源頭預防、及時發現、高效應急、依法懲處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謝鵬程説,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回應社會各界的關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干預機制,完善未成年人社會綜合預防保護體系。

其二,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機制延伸到社會治理,以便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及時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線索,完善固定證據,有效懲治違法犯罪,讓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有效的心理干預和司法救助,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護的能力和水準。

其三,整合各部門資源和力量,形成部門聯動、銜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護良好局面。可以預期,隨著強制報告制度的普遍推行,在提高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意識的同時,將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凝聚社會共識,在全社會營造更加濃郁的關愛保護未成年人氛圍。

談及《意見》的影響,吳旭夢認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因此在以往的性侵暴力案件中他們無法發聲,不知道維護自己的權益。有了強制報告制度以後,即使受害者本人不知道上報,其所在單位在知曉事件後也需要報告。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對受害人來説,能夠及時發現和干預,有效預防不良事件發生。

在吳旭夢看來,強制報告制度能夠更加及時、高效地對不法行為進行打擊。家長、學校、賓館、醫院等方面知曉受害人被侵害的情況後都需要報告,能夠有效地打擊犯罪行為人。

“《意見》有助於形成一種共同聯動機制,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無論是司法部門還是監護人,整個社會都需要提高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識,意見的出臺有助於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氛圍。”吳旭夢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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