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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網路安全,我們還需一點創新

發佈時間:2017-05-16 10:31:09  |  來源:新京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朱曼碩

我國通過建立網路安全預警機制,隨時發現病毒隨時堵截的“守株待兔”式做法,似乎難以遏制病毒的傳播。

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將正式實施。5月12日,勒索軟體病毒在全球爆發,我國高校也成“重災區”。恰逢《網路安全法》實施前夕,不得不説,這對於檢驗我國網際網路絡安全管理系統的可靠性等,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雖然《網路安全法》對網際網路絡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資訊安全、網路運作安全及支援都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這種行政主導體制下的網路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並沒有防範住病毒軟體襲擊。

通俗地説,我國通過建立網路安全預警機制,隨時發現病毒及時堵截的“守株待兔”式做法,雖然在維護網際網路絡安全中十分常見,可是,在網際網路絡監管方面,卻很難從根本上遏制病毒的傳播。或許,中國在網際網路絡建設方面應當創新思維。

比如,借鑒世界貿易組織的做法,促使聯合國制定有關國際網際網路絡安全公約,並建立獨立於任何主權國家的網際網路絡安全組織。

網際網路絡安全組織不僅負責發放通用域名,對網際網路絡各個關鍵環節進行必要審查,而且需要建立網際網路絡安全監控機制,一旦發現安全漏洞,立即發出警告。如果網際網路絡軟體開發商或者網路設備製造商,在設計、製造和使用上存在缺陷,應立即通知相關方加以改進。

其次,在網際網路絡安全領域必須將教育、預防和執法相結合。當前,世界各國雖然制定了網際網路絡犯罪法律規範,但從內容上看,各國對網際網路絡犯罪懲罰相對較輕,不足以産生震懾作用。假如有機構刻意編造病毒軟體,損害他人利益,則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目前來看,無論是按照中國的網路安全法律制度還是美國的法律制度,都很難追究勒索病毒軟體管理者的刑事責任。究其原因,各國制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規範,是假定網路安全主要是故意引起的,因此,對於因過失而造成的網路安全通常不會追究組織刑事責任。

然而,勒索軟體大範圍流行告誡我們,網路安全過失犯罪問題實則不容忽視。如果由於管理不當,導致病毒軟體大面積傳播,給國家和人民財産造成嚴重危害,行為人需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如此一來,才能促使政府職能部門在管理網際網路絡病毒軟體時,充分考慮到管理不當所産生的法律後果。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在維護網際網路絡安全方面,既要採取事後補救措施,也要考慮通過追蹤調查,將病毒軟體消滅在萌芽狀態。如果説成立世界網際網路絡安全組織,是為了更好維護網際網路絡安全;強化執法力度,則可以立竿見影。

雖然,我國司法機關正以雷霆萬鈞之勢,打擊網際網路領域犯罪活動。但要想達到預期效果,還需跟蹤調查,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才能徹底剷除病毒滋蔓的土壤。

□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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