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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華僑瞄準高端産業創新創業

發佈時間:2016-04-15 11:30:53  |  來源:新華日報  |  作者:黃偉  |  責任編輯:伍曉敏

本報訊 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二審通過,《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標誌著我省與廣大華僑華人的經貿合作進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14日,省人大召開貫徹實施座談會,解讀條例精神。條例明確,鼓勵華僑投資者在新一代資訊技術、節能環保、生物技術和新醫藥、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産業和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創新創業。

我省現有200多萬名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以改革開放後出國的新僑、僑商和新歸僑新僑眷居多,在蘇工作生活的科技新僑約10萬人,華僑投資企業5萬多家。條例突出對華僑投資者人身權、財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細化了投資方式、投資待遇、投資導向、扶持政策和服務、身份證明、社會保障、生活便利、權益保障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體現了江蘇地方立法特色,有利於提升全省開放型經濟發展水準。

條例明確,在投資政策方面,華僑以本人名義、以其控制的境內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省投資的,適用國家和本省頒布的國內投資及與投資相關的各項政策和服務;華僑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投資的,應符合國家的外商投資産業政策,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在創新創業服務方面,鼓勵華僑投資者參與國家、省和省內各地的人才創新創業類計劃或項目,華僑投資者可以參加各類政府獎勵申報和評選,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評審或鑒定。

條例強調,華僑投資者的合法財産和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自主處置。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徵收華僑投資者投資的、華僑本人購置的不動産,應按法定程式辦理,並依法給予補償。

國內身份證明是華僑在國內投資、生活、出行碰到的現實問題。條例明確規定,華僑投資者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産登記、工商登記、住宿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憑本人護照證明其身份。華僑投資者個人可以憑護照、國外居留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確認其華僑身份。

為了更好地保護華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條例對爭議處理、糾紛解決作出規定:華僑投資者可就投資的相關事項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意見,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向當地僑務等部門、僑聯投訴,華僑投資者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永忠、副省長張雷出席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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