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開徵數字稅,歐洲網際網路企業更做不起來了

法國總統馬克龍競選時起就開始醞釀的數字稅,終於要落實了。

據歐聯網援引歐聯通訊社報道,亞馬遜法國分公司日前證實,該公司計劃將數字稅轉嫁給使用其零售平臺進行銷售的法國企業,將對其徵收一定數額的佣金。

報道稱,亞馬遜法國分公司計劃把數字稅轉嫁給使用Marketplace銷售平臺的法國企業。亞馬遜稱,已經開始就此事通知Marketplace平臺的第三方賣家,宣佈將向他們增收一定數額的佣金。在此之前,圍繞數字經濟徵稅的問題已經引起了一些相關的討論。那麼為什麼法國想要徵收數字稅?

歐盟徵收數字稅,遏制外來網際網路企業過快發展?

在數字經濟時代,不少數字經濟公司具有輕資産特性。由於投資機構對其商業模式有較強的未來預期,這些公司可以利用風險投資進行較長期的負債經營並承受虧損。雖然公司內部主要經營者及投資者可以從中賺取收益,但公司利潤為負,無法對公司徵稅。

首先,從數字經濟發展角度而言,有一定的特點,其中包括競爭沒有邊界性,巨大的網路效應使得數字經濟會容易形成一定的壟斷效應,因此本國的創業企業很容易受到一定的擠壓。

其次,全球性的稅務轉移十分快捷,網際網路巨頭的利潤很高,但是卻可以逃避應該承受的社會責任和稅務。

再者,外部性是徵稅的一個重要考慮。其實網際網路公司也是存在一定的負外部性的,包括大型的雲計算伺服器部署對於環境的污染以及大量電力的消耗,以及科技網際網路公司納稅率低、繳稅少,這也是歐盟和英國等長期面對的尷尬事實。

徵收數字稅與歐洲和美國的大的經濟和文化背景有一定關係。歐洲在監管政策方面更加嚴厲,更加重視公平競爭。

歐盟高度重視數字經濟的治理,將“創造有利於數字網路和服務繁榮發展的有利環境”作為其數字化單一市場戰略的三大支柱之一,先後制定和頒布了《數字政府行動計劃2016-2020》和《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等多項政策文件。

同時,歐洲經濟發展趨勢變緩,政府預算支出壓力大,需要開徵新的稅源,這也是出臺數字稅的重要考量。但關於數字稅的徵收,歐洲內部也沒有存在統一的意見,英國、法國、西班牙、奧地利等國是數字稅的堅定支援者,個別國家表示如不能在歐盟或經合組織內部達成統一協定,將獨立開展對數字企業的徵稅計劃。

2018年10月英國政府宣佈從2020年起對全球年收入超過5億英鎊(約合6.4億美元)的大型、可盈利科技公司徵收其在英國收入2%的新稅。2018年12月法國政府表示將從2019年起向網際網路巨頭徵收新稅,徵稅範圍包括廣告收入、線上交易以及用戶資訊數據相關銷售業務收入。

2019年1月西班牙政府內閣會議通過數字服務稅計劃,著手對全球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8.68億美元)和在西班牙年收入超過300萬歐元(340萬美元)的公司徵收3%的新稅。

愛爾蘭、瑞典、丹麥、芬蘭等國明確表示反對徵收數字稅,認為歐盟的改革應與OECD全球數字稅改革相結合,不應在國際稅法協議達成前草率行動。在2018年歐洲財長會議上,瑞典、丹麥等國認為,對於稅收較少的國家而言,數字稅會損害傳統行業,阻礙創新,對本國大型網際網路企業産生不利影響,並可能招致美國方面的報復;愛爾蘭、芬蘭、捷克等國認為,僅在歐盟內徵稅將會破壞歐盟與其他國家的稅收協議,使歐盟與國際慣例不同步,有可能違反國際公約。

歐盟主觀上有通過徵收數字稅遏制外來網際網路企業過快發展的意願。一是先天的文化、語言、國界分割使得歐盟國家缺乏具備全球競爭力的網際網路企業;二是歐盟傳統的監管和治理模式正面臨數字經濟新商業模式不斷的挑戰。

但是從國家來看,這些國家徵稅的態度區別在於,一部分國家更加秉承歐洲利益或者本國利益,認為本國的網際網路企業被打壓並在提供市場和資源的情況下不公平地轉移了利潤,另一部分國家則秉承更加全球化的觀點並從實際的稅收轉移中獲利,還有德國這樣的國家由於擔憂被美國打擊,但又希望徵稅而顯示出騎墻的態度。

同時,在徵稅主體上,一部分國家主張自行先收稅,另一部分國家則主張等待國際稅收制度的成熟。

數字稅,法國打算如何收?

收稅有著多種方式,法國參議院預計將通過對大型網際網路公司徵收3%的稅收(根據這些公司在法國的銷售收入來徵收,而不是按照傳統的利潤),數字服務稅每年將給法國政府帶來5億歐元(4.5億英鎊)的收入。這也是第一種方式,按照收入來收稅。

第二種是通過技術手段確定“數字服務實體”。所謂數字服務實體,就是國家把某種數字化服務活動確定為徵稅業務,然後甄別評估提供該數字化服務的對象和相應的徵稅基數。即哪怕某些企業在該國沒有任何實體存在,該國也有權對這些企業的數字化服務徵稅。

第三種是按照數據本身進行分攤,如基於個人用戶數據的收集和使用量,以及相應的業務活動。這種徵稅的典型案例就是地圖和導航應用。雖然很難評估這些基於位置服務的應用獲取的個人用戶數據到底能夠帶來多大的數字化收益,但政府可以按照個人用戶數據獲取量的規模向數字化服務企業徵稅。未來政府還可以根據個人用戶數據收益的提升相應地提高稅額。但這些徵稅方式都存在相應的困難。

在滿腔熱情地想要向大型科技企業徵稅的同時,歐盟偏離了很多屬於自己的既定原則。歐盟提議數字稅計劃可能需要訪問個人,而不僅僅是匿名的用戶數據。這樣的做法顯然違反了歐盟的數據隱私規定。

同時,徵稅也不能夠幫助歐洲網際網路公司得到更好的發展,目前歐洲的網際網路公司大部分都是依託于美國網際網路巨頭的産業鏈發展,如果徵稅將可能會導致網際網路公司將這部分稅務轉嫁。

就像法國此次徵收數字稅,亞馬遜法國分公司就計劃把數字稅轉嫁給使用Marketplace銷售平臺的法國企業,如此一來,法國算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對於數字經濟徵稅,需要考慮到其在生命週期的發展階段問題,不能對還在培育期的企業徵收過重的稅率。並且徵收數字稅在歐盟內部並不統一,這可能會導致歐盟的分裂,更加不利於歐盟的統一市場的構建,而缺乏統一市場是歐洲科技公司沒有得到發展的重要原因。

更重要的是,如何確定合理的稅率以及避免稅負不必要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也是個問題。

□向遠之(北京師範大學經濟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