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縮略圖
侵犯肖像權 郭富城獲賠100萬元
來源:環球時報2022-12-28 19:54:47
大字

【郭富城獲賠100萬】12月26日,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第五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為“香港居民郭富城訴廣州合美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南都記者獲悉,在此案件中,原告正是香港知名藝人郭富城。廣州合美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廣州合美公司)未經郭富城的許可,使用郭富城的肖像進行網路及線下的廣告行銷,法院認定為係對郭富城肖像權的侵害,判決廣州合美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並在報紙及微信公眾號上賠禮道歉。

多次刊登郭富城照片作為配圖

宣傳內容暗含其為代言人

據了解,自2019年起,廣州合美公司在多家微信公眾號上刊登載有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為插圖的文章進行宣傳,且在宣傳文章內容中表述了暗含郭富城代言其品牌産品的語句。

廣州合美公司在其主辦認證的微信公眾號發表題為《合美電動車門頭以及其他畫面下載連接》、《年終大會戰,共贏2020,合美電動車深圳、東莞招商峰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為文章插圖進行宣傳。

同時,被告還在其他多家微信公眾號刊登題為《天王郭富城助力,又一品牌崛起廣東、佈局全國》、《新工廠新征程,萬眾期待之下開啟新篇章》、《南京展會ST09,合美爆款政策鉅惠,秒殺價全部不限量》等多篇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為文章插圖進行宣傳,並突出標注“天王助力合美”、“簽約天王巨星郭富城”等字眼。

而這些文章中均出現使用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為文章插圖進行宣傳,部分圖片除有郭富城肖像外,還印有郭富城的簽名。

原告郭富城認為,被告的使用行為目的在於利用原告的明星影響力和商業價值,吸引公眾關注,達到廣告宣傳的效果,增加交易機會,具有明顯的商業性盈利目的。同時被告在多篇涉訴微信公眾號文章中突出標注“天王郭富城助陣”、“天王助力合美”、“簽約天王巨星郭富城”等字眼,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郭富城與被告之間有品牌代言關係,增加了郭富城承擔可能存在的商業宣傳的風險和社會道德責任,損害了郭富城的信譽信用。

郭富城認為,被告的行為對其肖像權造成嚴重侵害,為此向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以及在報紙和微信公眾號上發佈致歉聲明。

法院認定被告構成肖像權侵權

判決賠償郭富城100萬元

在庭審中,被告廣州合美公司辯稱,侵害原告肖像權行為是第三人的行為,不是被告的直接行為。原告主張肖像權的侵權行為,該公司認為所列舉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短,範圍小,影響小,沒有對原告造成其他嚴重的影響。

法院認為,原告為香港居民,因此本案屬於涉港民事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基層法院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實施集中管轄的規定,被告住所地位於廣州市增城區,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管轄權。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內地法律為本案具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且庭審時原被告同意適用內地法律,故本案依法適用內地法律。

法院認為,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向用戶推送各類資訊,並將印有原告肖像的圖片供加盟商下載使用,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線下招商會、線下門店門頭中使用多幅原告肖像圖片吸引相關公眾關注,屬於公司經營行為。上述被告的行為誤導公眾,使公眾認為原被告之間有代言關係,具有商業使用性質,該使用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對於原告要求支付500萬元經濟賠償金以及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數量、範圍、用途、時間、所造成的影響及當前市場因素結合在案證據酌情認定,被告需支付原告經濟賠償金100萬元,並在報紙及微信公眾號上賠禮道歉。

對於精神損害,廣州合美公司在使用郭富城肖像過程中,未醜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援。

一審判決之後,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未提起上訴。

分享到
037165901996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