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縮略圖
交通違法記分規則將有大調整!
來源:澎湃新聞2021-12-28 14:03:10
大字

【交通違法記分規則將有大調整!】

在今天舉行的公安部新聞發佈會上,公安部交管局局長李江平介紹,公安部完善道路交通違法記分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新辦法在保持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一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同時,增加了減免記分規定。促進記分管理與教育引導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程式正當、嚴格監督,明確對弄虛作假、買分賣分等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12月27日,公安部發佈《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3個部門規章,同時再推出9項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

這9項措施都有啥?

↓↓

新制修訂的部門規章對公安部近年來已推出的69項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推進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同時,回應群眾新要求新期待,再推出9項便民利企新措施,辦實事、惠民生、促發展。

推出3項便利車輛登記新措施。

一是推行私家車新車上牌免查驗。對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在出廠時查驗車輛,生産企業與公安交管部門共用車輛資訊,群眾辦理註冊登記時免予交驗機動車。積極推行網際網路登記服務新模式,實現網上售車、網上選號、網上登記,便利群眾快捷上牌,助力汽車行業發展。

二是推行小客車登記全國“一證通辦”。對在戶籍地以外辦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註冊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辦”,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

三是推行車輛資訊變更“跨省通辦”。對變更貨車加裝尾板、殘疾人用車加裝輔助裝置、小客車加裝行李架等情形,群眾可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辦理,無需返回登記地驗車。

推出4項便利駕考領證新措施。

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對在戶籍地以外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考”,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

二是恢復駕駛資格考試“跨省可辦”。對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登出不滿兩年的,申請人可以向全國任一地申請參加科目一考試,恢復駕駛資格,更好滿足群眾異地考試換證需求。

三是優化駕駛證考試內容和項目。對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增駕小型汽車,或者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增駕其他類型摩托車的,只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優化考試程式。

四是新增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新增準駕車型“輕型牽引挂車”,允許駕駛小型汽車列車,更好滿足群眾駕駛房車出遊需求,促進房車旅遊新業態發展。

推出2項減證便民服務新措施。

一是推行申請資料和檔案電子化。實行申請資料電子化採集、檔案電子化管理,機動車轉籍、駕駛人考試等資訊網上轉遞,實現交管業務辦理“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

二是推行部門資訊聯網共用核查。與稅務、銀保監、交通運輸、醫療機構等部門資訊聯網,共用車購稅、交強險、營運資質、體檢等資訊,群眾辦理業務時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新聞多看點

公安部交管局詳解新變化

就公安部單獨制定新的部門規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並於2022年4月1日起實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李江平局長今天向記者進行了詳細解答。


李江平表示,200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交通違法記分制度,同年公安部發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附件形式明確了記分行為和記分分值。記分制度實施以來對遏制嚴重交通違法、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更好發揮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教育引導作用,此次單獨制定新的部門規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揮記分制度的作用,堅持寬嚴相濟,強化教育引導,促進提升駕駛人安全文明意識。


新的部門規章堅持寬嚴相濟,系統調整記分分值。在保持對酒後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後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記12分的前提下,根據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影響的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誌、保險標誌等輕微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修改後記分行為共50項,其中7項記12分,7項記9分,11項記6分,15項記3分,10項記1分。



堅持教育引領,增加減免記分規定。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週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另外,對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堅持重點管理,嚴格滿分教育制度。對一個記分週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考慮到其守法自覺性低、安全意識差,進一步強化教育管理,延長學習時間,增加考試科目,督促駕駛人安全文明駕駛。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記滿12分的,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嚴格滿分學習教育,提高考試難度,加強重點管理。



堅持嚴格執法,保證公開公平公正。在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學法減分、滿分學習教育中,堅持公開透明、程式正當、嚴格監督,做到記分要嚴格、減分要規範、教育要有效果,切實發揮好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作用。同時,嚴查嚴處弄虛作假、買分賣分、替學代學、考試舞弊等行為,對發現違法違規的,嚴格依法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新記分分值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挂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品質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挂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挂警示標誌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産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品質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誌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品質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係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來源 |綜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央視新聞、新華社、天津日報

分享到
037165901996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