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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起訴誹謗被立案 律師解讀來了
來源:北青網2021-12-28 1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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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起訴誹謗被立案】

27日晚,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發佈消息稱,已立案受理中國女排運動員朱婷訴今日頭條用戶“排球人生”等自媒體號誹謗5案。

惠濟區法院官網消息稱,12月3日,自訴人朱婷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到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今日頭條用戶“排球人生”、“頑童説球”、“柯南話乒乓”和微信訂閱號“排球Dialogue”、新浪微網志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實,通過網路誹謗自訴人朱婷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賠禮道歉並賠償有關財産損失。

惠濟區人民法院審查過程中,通知自訴代理人補充了相關證明材料,依職權調取了有關證據。經審查,朱婷的自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那麼,誹謗者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構成誹謗罪的“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網際網路時代,該如何防治網路暴力?對此,北京青年報記者諮詢了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岳屾山律師。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誹謗罪的自訴立案標準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也就是説,司法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指導審理法院如何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岳屾山稱,在朱婷案件中,若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被告人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才能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資訊網路上侮辱、誹謗名人涉嫌誹謗罪。對名人誹謗與對一般自然人進行誹謗所適用的法律條文相同,不屬於特殊的犯罪對象,或刑法所特殊保護的法益。岳屾山認為:由於名人的知名度與輿論敏感度較高,對朱婷這類公眾人物的誹謗內容會更容易,也更迅速地在網上散播並造成更為嚴重的危害結果,因此誹謗名人的行為達到刑法規制的範疇的可能性相對更高。

“認定誹謗罪需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客觀層面,行為人散佈捏造的事實,而且所捏造的事實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損他人社會評價的具體內容的事實;主觀層面,需要行為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岳屾山稱,對於朱婷的案件來説,如果證明誹謗罪成立,則需要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犯罪構成對應的事實。

隨著網際網路的不斷發展,網路暴力已成為熱點事件的“標配”,“一人惡評,萬人點讚”在網路世界已經不再新鮮。防治網路暴力是近年來受到各界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從犯罪原因的角度出發,形成網路暴力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方面,比如行為人或行為群體的心理因素、網路監管的缺失、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與滯後性等等。

“由於網路暴力源於心理原因等不可控因素,想要徹底杜絕這種行為在短期內是難以實現的,在網路暴力行為已經發生在我們身上的時候,還是需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那麼,在網際網路時代,該如何防治網路暴力?對此,岳屾山表示,可向網路平臺投訴,要求網路平臺運營方刪除相關侵權言論;民事法律方面,可以名譽權糾紛為由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在刑事法律方面,除了以侮辱、誹謗罪以外,如果認為網路暴力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還可以尋釁滋事罪為由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周學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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