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撞死小狗後推倒狗主致其死亡 法院:酌定擔責10%

【車主撞死小狗後推倒狗主致其死亡】

男子開車未注意將路邊的小狗撞死

而後因賠償問題與小狗的飼主發生糾紛

失手將60多歲的飼主推倒在地

飼主被推倒後因

誘發基礎疾病導致死亡

近日桂陽縣法院審結了一起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唐某駕駛小型麵包車時未注意路邊的小狗,將小狗撞死。唐某停車查看後,未發現小狗的飼主,前往附近早餐店食用早餐。

此後,小狗的飼主吳某玉(60多歲)發現小狗被車輛撞死後便停留在現場等待,直至唐某回到現場,並口頭質問其飼養的小狗是否是唐某撞死,唐某予以承認。吳某玉要求唐某予以賠償,唐某拒絕賠償並意欲駕車駛離。雙方由此發生糾紛。

吳某玉意圖將唐某的車輛鑰匙搶下,防止唐某離開。在衝突過程中,唐某失手將吳某玉推倒在地,致使吳某玉受傷。經現場圍觀群眾提醒及要求,唐某駕車將吳某玉及其親屬送至社區醫院,因醫院條件限制,唐某隨即將吳某玉及家屬送往桂陽縣人民醫院,在此治療了7天。後吳某玉轉至郴州市第二人民醫院繼續治療,共住院治療25天。出院後,吳某玉于2022年4月18日在家中死亡,于2022年7月5日火化。

2022年4月26日,經公安機關委託鑒定,吳某玉符合在肝硬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的基礎上,因上消化道出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後,吳某玉的家屬與被告唐某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鑒定意見書所載吳某玉的死亡事實可排除機械性暴力作用致死。同時,法院審理查明,吳某玉此前因上消化道出血曾多次求診,醫療機構建議進行介入治療,患者及家屬予以拒絕。

綜合全案證據事實,唐某的失手推搡導致吳某玉倒地的行為,雖並非導致吳某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該行為誘發吳某玉的基礎病進而導致吳某玉死亡,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故綜合考慮吳某玉死亡的原因以及唐某行為的參與度,法院酌定由被告唐某承擔10%的責任為宜。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法院認定住院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038563.62元,即被告唐某應向原告家屬賠償103856.36元。

【法官説法】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愛幼、和諧相處是社會美德。本案中,唐某雖不能預見到吳某玉本身嚴重的基礎性疾病,但其能預見到吳某玉是六十余歲的老人,其推搡行為將會導致危險的發生,未盡到一般人的審慎義務,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故其行為構成侵權。但是考慮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其自身疾病,故認定行為人承擔次要責任。

大家在社會交往中應文明、理性地表達訴求,處理矛盾時有話好好説,有理慢慢講,多些寬容,多些體諒,就會避免很多悲劇的發生,切莫逞一時之快釀成禍患。

責任編輯: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