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領導牽手的攝影師立功還是擔責?律師解讀

【拍領導牽手的攝影師立功還是擔責?】近日,四川的一名街拍攝影師拍了一段一中年男子與年輕女子街頭牽手的視頻,經知情人爆料,該男子為北京某國企負責人,女子非其妻子。事發後,該國企紀委已經介入調查,此事也在網上引發廣泛關注,網友們疑問:街拍的攝影師要不要擔責?

牽手視頻引公司紀委調查 男子被免職

該視頻中,這位中年男子穿著得體,手挽著一名年輕漂亮、粧容精緻的女子,兩人十指相扣顯得頗為親密。知情網友稱:該男子疑似寰球工程項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黨委書記、總經理胡某勇,女子並非其妻子,從該公司發佈的圖片中發現這名女子疑似該公司的一名員工。目前這段視頻已經被刪除,涉事企業也刪除了關於這名負責人的資訊,並登出了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賬戶。

6月7日下午,中國石油北京項目管理公司發佈公告:根據網上關於我公司所屬寰球項目管理公司員工胡繼勇的相關資訊,公司黨委高度重視,立即組織核實了解。目前,涉事人員胡繼勇已被免去寰球項目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黨委書記、總經理職務,並接受公司紀委核查。公司將根據結果進一步作出處理。

攝影師是立功了還是該擔責?

此視頻一經發佈就衝上了各大社交媒體熱榜,引起了網友熱議:“躲過了老婆,躲過了公司,卻沒有躲過街拍,這個攝影師算是立功了。”那麼,攝影師拍攝的這段視頻,從法律層面來講,是否合法?

頭條號認證法律創作者@大兵叔叔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只要是未經過肖像權人同意,就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不然的話,就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所以,這名攝影師的行為,並不是所謂的立功,而是一種侵權行為。

而頭條號認證法律創作者@安律説法 這樣解讀:街拍行為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權和肖像權,街拍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一般需要從隱私權和肖像權兩個方面考慮。其中拿隱私權來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的規定,自然每人平均享有隱私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換句話説,街拍不能涉及他人的隱私,如果涉及他人隱私就屬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具體到本案,攝影師街拍導致當事人隱私洩露,且在網上大肆傳播的行為,導致了當事人的名譽受損,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也就是説,雖然當事人的行為令人不齒,但是攝影師也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公職人員出軌屬於個人行為還是違法?

雖然攝影師的行為侵權了,但這並不妨礙對視頻中兩人牽手逛街這一事實的認定。那麼,國企負責人私生活混亂是不是只是個人行為?

@安律説法 認為: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婚內出軌雖然屬於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一般情況下確實屬於個人私生活問題,除非構成重婚或者破壞軍婚罪,當事人並不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公職人員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國家的形象。雖然公職人員這種行為一般情況並不構成違法、犯罪,但是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9條的規定,即“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三)包養情人的;(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當事人仍應當受到相應的處分。具體到本案,如果情況屬實,涉事男女士均屬於國企員工,而且存在上下級關係,利用外出辦公之際,搞不正當男女關係,這種情況下涉事男女都將面臨處分。

@大兵叔叔 卻有不同意見,認為:如果男子確實是公職人員,牽手女子非妻子的話,那麼男子的行為,不僅僅是道德行為,還是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40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因此,相關部門如果介入調查後,確定了男子的行為屬於上述行為,就要面臨相應的處罰了。

法律業內人士意見和處罰舉措給涉及該事件的雙方人群都提了醒:對街拍達人來説,雖然懲惡揚善的戲碼群眾喜聞樂見,但街拍需要在法律規定的尺度內進行;對公職人員來講,其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國家的形象,出軌行為不僅令人不齒,還在違法的邊緣瘋狂試探,言行端正,潔身自好才是正途。

責任編輯: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