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遊野泳溺亡家屬索賠166萬元 法院駁回

【女子遊野泳溺亡家屬索賠166萬】隨著天氣轉熱,山間避暑、下河游泳成了人們消遣嬉戲的好選擇。然而,瑞安的陳某(化名)卻在溪流游泳時不慎溺水身亡,家屬悲痛之餘將當地農家樂及相關部門告上法庭,這“野泳”的風險責任該由誰擔?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件,認定陳某的行為屬於自甘風險,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桃花溪(化名)是瑞安一自然溪流,因清澈的水質和優美環境,成了人們喜愛的游泳場所。在溪流沿岸處,某旅遊公司經營了一家農家樂,並在溪面上放置竹筏以供遊客選擇在竹筏上飲食、戲水。

57歲的陳某是一位游泳愛好者。2022年8月,陳某與朋友相約桃花溪游泳,二人來到農家樂所在沿岸,溪內正有許多乘坐竹筏、下水游泳的遊客,陳某稍作熱身後便在竹筏附近下水。十分鐘後,陳某獨自向溪流下游岸邊游去,卻不慎溺水,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陳某家屬對受害者溺亡區域的深度進行估量發現,此處水深顯著高於周邊區域,陳某家屬認為,農家樂的經營者在桃花溪經營水上游樂項目,放任遊客游泳,還售賣泳衣等吸引遊客到此游泳,應對經營範圍內的遊客盡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義務;相關部門作為管理者沒有對具體水深進行標識、警示,也沒有對農家樂以水上項目吸引消費者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同樣存在過錯。家屬遂將當地鎮政府、水利部門、農家樂及其經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666137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農家樂在提供竹筏租賃、泳衣售賣服務的同時,有配備安全員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當日,受害人陳某並沒有到被告農家樂處消費。桃花溪兩岸多處立有警示牌,提示“水深危險、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險、請勿游泳”等,但天氣炎熱時,仍有周邊居民來此處游泳。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農家樂是否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相關部門是否負有管理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農家樂作為經營者,對其經營範圍內的場所、人員、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農家樂於桃花溪內放置竹筏供消費者飲食、戲水,其經營場所的延伸僅為竹筏,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農家樂為桃花溪的承包經營者。受害人陳某是在自行下水游泳過程中不慎溺亡,並非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戲水而落水溺亡,陳某的溺亡與農家樂的經營活動沒有因果關係,故被告農家樂對陳某自行下水游泳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桃花溪屬於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並非游泳等的水上項目經營場所。從河流的行政管理主體來講,鎮政府、水利部門無權禁止公民自行進入桃花溪這個開放的空間,客觀上也沒有條件對溪流進行全流域水深標注及全程安全監管保障。

因桃花溪水底水紋複雜,又常有居民到此游泳,故當地有關單位在兩岸多處設立警示牌,陳某作為成年人,對游泳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性應有預見,卻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險發生,應風險自擔。

綜上,瑞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瑞安市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