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砍傷人改判無罪 檢方詳解來了

【老人砍傷人改判無罪】

5月19日,記者從海南“7旬老人為保護孫兒砍傷酒後鬧事者獲刑”一案當事老人楊成傑的辯護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濤處獲悉,19日,臨高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楊成傑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其沒有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非常高興。”楊成傑告訴記者,19日上午他們在臨高縣檢察院拿到了不起訴決定書,對方工作人員對自己進行了賠禮道歉。“歷時三年,終於無罪。感謝社會各界和媒體的關注!”

為保孫子砍傷鬧事者

2017年8月,臨高縣得位村70歲的楊成傑為保護時年9歲的孫兒,使用鉤刀將飲酒後的楊慶全砍傷至輕傷一級。案發三年後,楊成傑被控故意傷害罪並被提起公訴。

2021年3月,海南二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成傑有期徒刑8個月。

2021年4月,出獄後的楊成傑開始申訴。

2022年6月,海南二中院對該案作出再審決定。該案再審期間,臨高縣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撤回起訴。

2023年4月19日,臨高縣法院裁定准許檢察院撤回起訴。

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此次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檢方經依法審查:被不起訴人楊成傑與被害人楊慶全曾因土地糾紛産生矛盾。2017年8月31日14時許,楊慶全酒後騎車載其女兒楊某麗來到臨城鎮德老村委會得位村楊成傑家附近時,停車撿起石頭打砸楊成傑家廚房。楊成傑孫子楊某冰出門查看,楊慶全拿著石頭追趕楊某冰。

楊成傑聞訊後持鉤刀追出門去趕楊慶全,楊成傑追至其家門口附近一小竹林處時看到楊慶全正用雙手掐著楊某冰的脖子,楊成傑叫楊慶全松手,但楊慶全不肯鬆開手,楊成傑便持刀上前砍楊慶全,楊慶全被砍了一刀後就放開楊某冰,楊成傑再砍楊慶全幾刀後,楊慶全就倒在地上。

楊慶全後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楊慶全身上多處受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

為何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臨高縣檢察院認為,楊成傑沒有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其在本案中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其作不起訴。

此外,檢方還將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進行了説明。

一、符合正當防衛起因條件

檢方認為,楊慶全因與楊成傑有矛盾,酒後到府挑釁,先持石頭打砸楊成傑房屋,後又持石頭追趕楊成傑年僅九歲的孫子楊某冰,並用手掐楊某冰脖子,使楊某冰的人身權利受到現實的不法侵害,楊成傑在此情況下對楊慶全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二、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為反應

同時,楊成傑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檢方認為,楊某冰時年僅九歲,楊慶全的行為對楊某冰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現實危險且情勢緊迫。而且從不法侵害的持續狀態看,楊成傑砍擊第一刀後,儘管楊慶全鬆開掐住楊某冰脖子的手,但立足於楊成傑當時所處具體情境和恐慌、緊張的心理,認為楊慶全的不法侵害仍有繼續進行的可能符合當時境況,為防止不法侵害人的繼續侵害,其繼續持刀砍擊楊慶全,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為反應。

三、反擊行為具有一定的節制,無重大損傷

檢方還認為,楊成傑對不法侵害採取的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和時間條件,考慮雙方力量對比和當時所處環境,不必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且從該案證據看,楊成傑對楊慶全進行了制止,但楊慶全拒不松手,楊成傑才持刀砍擊楊慶全,且砍擊的是楊慶全的四肢,並未針對要害部位,可見楊成傑的反擊行為具有一定的節制,儘管造成楊慶全輕傷一級的損害後果,但沒有造成重傷後果或其他重大損害,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綜上,楊成傑在本案中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臨高縣人民檢察院稱。

楊成傑辯護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艷濤律師此前表示,如果檢察院最終不再起訴,他將在5月21日為楊成傑向法院申請大約15萬元的國家賠償。

來源|央視網綜合紅星新聞、封面新聞

(來源:央視網)

責任編輯:王瀟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