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某一幹部騙徵地農民養老金188萬
起訴書截圖
【幹部騙徵地農民養老金188萬】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某局一幹部涉嫌在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間,利用其審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一次性退費的職務之便,先後67次共計騙取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約188萬元。這些資金,被孔某某用於購買皮包、首飾,及其本人美容、整容等。2022年2月7日,黃州區檢察院公佈了該案的起訴書。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孔某某,女,1978年出生,黃岡市黃州區**局**負責人,因涉嫌職務違法,2021年7月5日被黃州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2021年7月23日黃州區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執行;同年8月,孔某某被逮捕。
起訴書稱,經黃州區檢察院依法審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孔某某在擔任黃州區**局**負責人期間,利用其審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一次性退費的職務之便,編造參保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死亡、重復繳費、繳費數據未及時上傳省網而需要退費等資訊,先後67次共計騙取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1881578元。
起訴書稱,孔某某騙取上述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金1881578元後,用於購買衣服、皮包、鞋子、首飾等物品約70余萬元,用於其本人美容、整容約80余萬元,支付其購買豐田銳志小轎車款項20余萬元,其餘10余萬元用於其個人日常支出。2021年7月22日至30日,被告人孔某某通過其親屬共計退繳贓款78.7萬元,尚有109.4578萬元未予退還。
另外,孔某某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審查起訴。起訴書指控,2010年左右,黃州區陳策樓鎮六廟村部分集體土地因黃州火車站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建設被徵用,根據黃岡市人民政府《黃岡城區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黃政發〔2008〕19號)文件規定,該村被徵地農民可以申請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時任六廟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劉某丙負責代收被徵地農民交納的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保費)並存入黃州區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以下簡稱社保資金專戶),再到黃州區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開票。在此期間,劉某丙因工作關係和孔某某相識。
2011年4月22日和23日,劉某丙為方便繳費,分別將其代收的被徵地農民交納的50萬元、6.656萬元保費存入孔某某個人郵政銀行賬號,請孔幫其存入社保資金專戶。孔某某的同事趙某某得知該情況後,向孔某某提出將此款借給其親戚週轉,並口頭承諾給孔某某好處費。隨後,孔某某徵得劉某丙同意暫不入賬開票,並謊稱將上述兩筆保費借給她在銀行工作的親戚完成存款任務。同年4月25日,孔某某從劉某丙轉賬的56.656萬元保費中取現56萬元,通過趙某某轉給其親戚孫某乙週轉。同年11月15日,孫某乙償還56萬元錢。同月18日,孔某某將上述56.656萬元保費存入社保資金專戶後開票,並將發票交給劉某丙。
孫某乙償還56萬元借款給孔某某後,趙某某送給孔某某1萬餘元好處費。
黃州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孔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同時,挪用被徵地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院認為,孔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孔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原標題:起訴書:黃岡一幹部涉騙取徵地農民養老金188萬,用於買包整容等
責任編輯: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