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完煤油罐車直接裝食用油”危害有多大?涉嫌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卸完煤油罐車直接裝食用油危害有多大】“從生産、流通到最終的消費,食品安全風險幾乎無處不在。但是,對於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存在著公眾關注不夠、政府監管不足等問題。此次罐車運輸亂象的曝光,會使公眾産生新一輪的食品安全焦慮。”

對於“卸完煤制油直接裝運食用大豆油”的罐車運輸亂象,7月8日,江南大學商學院教授、社科處處長王建華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説道。

據新京報7月2日報道,一些普貨罐車“既承接糖漿、大豆油等可食用液體,也運送煤制油等化工類液體”。而為了節省開支,不少罐車在換貨運輸時並不清洗罐體,一些食用油廠家也不嚴格把關,沒有依照規定去檢查罐內是否潔凈,造成食用油被殘留的化工液體污染。

“卸完煤制油直接裝運食用大豆油”的罐車運輸亂象,涉嫌違反哪些法律法規?如何加強食品安全領域的制度建設?澎湃新聞記者採訪了多位食品安全領域及刑法領域的專家學者。

涉嫌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雖然中儲糧已經開始進行大規模排查行動,但是想要保障食品安全,顯然不能止步于企業自我檢視,前置相關監管工作、落實法律法規是之後更為重要的步驟。”王建華指出,該事件之所以會發生,除了物流商唯利是圖外,也與法制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嚴格有關。

2014年開始實施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範》中提到,運輸散裝食用植物油應使用專用車輛,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車或容器運輸。還提到,裝入油脂之前,應認真檢查運輸容器是否為專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潔、乾燥。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發所食物經濟研究室助理研究員楊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這是一個推薦標準,而非強制要求。“之所以是推薦而非強制,主要從政策的角度,我們國家食品運輸産業鏈發展還處於初期,需要鼓勵行業的自由競爭,如果出臺食用油必須強制使用專用車輛的標準,對非專業化的運輸車隊,可能是滅頂之災,難免出現經常空運的情況,可能導致市場盈利能力驟降。因此權衡下最終出臺推薦性的標準,但這也是一種對行業發展的引導。”

儘管“運輸散裝食用植物油應使用專用車輛”非強制要求,但卸完煤制油的罐車在未洗罐的情況下裝運食用油,涉嫌違法。

中國農業大學食品學院副教授朱毅表示,煤制油主要就是碳氫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飽和烴、芳香族烴、硫化物等成分對人體有健康風險,長期食用可能導致中毒,“吃得越多則毒性越大,苯或氨基苯成分較多時,還可能影響造血功能。”

朱毅認為,如果運輸食用油的罐車還去運輸其他化工液體,其風險更是難以預料,“如果都不知道這個油裏面有什麼樣的污染物,更是防不勝防,如果毒性大的化工液體殘留在裏面,直接接觸或者吸入都可能對人體産生危害,比如説有機溶劑、酸、鹼、重金屬等等,有可能對呼吸系統、消化系統都會造成損傷。”

王建華指出,此次曝光中提到的“液蠟”和“白油”都屬於“礦物油”,含有多環芳烴等潛在致癌性物質,與食用油混裝還不清洗或清洗不徹底,顯然是涉嫌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3條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5條提到,食品生産經營者委託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託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受託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託方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

“這個案件非常惡劣,對食品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也對中國食品的國際形象造成了嚴重破壞。”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執業律師葉竹盛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本案中對司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在刑法上的定性,可以適用刑法第144條“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在食品生産、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於食品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條、第144條規定的,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如何加強食品安全領域的制度建設?

“食品安全問題的成因比較複雜,可能從食品産業發展的一般規律去看,更好理解。我國的食品産業規模龐大、種類複雜,生存環節和區域分工細化,食品生産和消費的時空距離不斷拉大,資訊不對稱程度持續提高。特別是流通環節的主體數量較多,流通過程趨於複雜,一直是監管的難點,面臨更加嚴峻的食品安全治理環境。從此次媒體報道出來的情況看,運輸車隊是利用了制度的空間。在複雜的消費環境下,由於超大規模人口國家産生的巨大食品需求,龐大的食品産業鏈總會涉及多種多樣的食品安全問題。”

楊鑫介紹,我國在食品安全領域,做過很多努力,但基於經濟發展和食品安全平衡的角度,懲罰性賠償制度執行力度和落地情況有待進一步提升。“過於嚴厲的懲罰性措施對於還在發展初期或發展中的食品企業來説,可能會直接影響産業的發展。”

回顧食品安全領域過去的案例,相應的政策往往是發生了較大事件後才有所改變調整,出了事才彌補的慣性,使得食品安全領域的制度建設上,存在滯後或惰性的問題。

楊鑫建議,相關的法律制度應該要更加嚴厲一些。然而,僅靠政府抽查或者行業自律,對於如此龐大的流通環節,從技術和可操作性上,較為困難,也非長久之計。尤其流通領域,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管的力量,包括協會、媒體、消費者等主體,去監管大量的環節。

具體執行上,可以建立一套激勵機制,鼓勵食品系統的參與者進行主動監督。“因為食品安全是一個公共産品,監督保證了大家的權益,應給予獎勵性的補助。把食品安全的責任,讓全社會共同承擔起來。政府有責任去做這些事,但從實際能力來説是有限的,應該形成多方的合力。”他表示,歐洲有社團的傳統,願意來做這樣的事,我們可以以協會、媒體或其他專業性機構牽頭來做,構建食品安全領域的監督力量。

“技術上需要精量型的檢測技術。經過這件事之後,對於大型散裝油或其他産品的檢測技術很可能會有一個快速進展,不然難以建立長期的機制。”而制度上,楊鑫建議清晰明確各方要負責的環節。

他表示,食品安全領域真正的大問題還是源頭的問題,流通環節往往是擴大發散。而終端零售或批發市場,可能存在好壞摻雜、修改保質期、變質等問題,這些都需要大家去監督。

“有時是一個階段性或發展的問題,不是單純的食品安全問題。與社會分工、政府多重目標的考慮也有關係。現在食品安全相對做得比較好的産業,正是以規模化大型企業為主導的領域。從長遠來看,産生了規模,更容易監管,産業集中度提高,食品安全的問題才能得到緩解。食品安全還是一個系統性問題,分工專業化和區域專業化帶來的這些難題,還需要很高的智慧與耐心去推動解決。”楊鑫説。

責任編輯:李海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