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市場那些坑:涉水險種可不買 線上購車需謹慎

【電動汽車市場那些坑】隨著政策扶持、環保理念提升以及技術進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越來越多的購車者選擇購買新能源車。今年,北京市新能源汽車市場迎來利好,為緩解小客車指標“搖號難”,北京市面向無車家庭一次性增發兩萬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據了解,近日已有11641個家庭首批通過核查。

隨著購買新能源車的家庭明顯增多,購車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成為了大家的關切。為此,《法治日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結合具體案例,幫助購車者避開新能源汽車市場上的那些“坑”。

宣傳廣告藏玄機

構成欺詐需賠償

新能源車往往以高續航、自動駕駛、享受國家補貼等廣告標語來吸引消費者,殊不知其中暗藏玄機。此前,北京市民王先生購買了一輛電動汽車,無意間發現該車內部的車輛控制器編號與環保資訊隨車清單上標注不一致,其中《電動汽車環保資訊隨車清單》所表明的車輛控制器型號為1462554,意味著它整合的是該品牌最新的3.0版本自動駕駛硬體(以下簡稱硬體3.0),而王先生的車輛控制器型號為1465773,意味著它整合的是2.5版本自動駕駛硬體(以下簡稱硬體2.5)。即官方文件裏顯示車輛配備的是高版本自動駕駛硬體,但實車卻配備了較低版本的硬體。根據官方介紹,硬體3.0每秒處理視頻畫面的幀數是硬體2.5的21倍。王先生認為商家欺詐消費者,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

對於這一情況,法官提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即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上述案件中,生産廠家宣稱車輛配備的是高版本自動駕駛硬體,但實車卻配備了較低版本的硬體,出現硬體代碼與隨車清單不一致的情形,便屬於侵犯了王先生知情權的情形。

法官稱,消費者在購買新能源車時,對於商家“天花亂墜”的宣傳應擦亮“慧眼”,通過查詢該車輛在工信部的備案資訊以核實宣傳資訊真偽;如果遇到商家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可以與商家協商、向消協投訴,必要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廠家三包要看清

電池質保很關鍵

燃油車有發動機、變速箱和底盤三大件,新能源車也有三大件:動力蓄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需要注意的是,受制於時代背景與科技發展,現行汽車三包規定中,未將動力蓄電池、電機及不算變速箱的減速器等新能源車主要零件納入保護範圍,因此需要格外留意廠家對相關部件的質保政策。

此前,上班族小劉購買了一輛電動車,但是小劉發現,這車一到冬天就充不進電。小劉就該問題詢問廠家售後人員,得到的答覆竟然是開車跑熱後再充電。然而,小劉照此操作後還是無法充電,致使他有車不能開,只好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官提示,三包就是“包修、包退、包換”的簡稱。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汽車領域的具體三包規定即國家質檢總局2013年發佈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了家用汽車産品的“保修期”“三包有效期”。

法官稱,雖然新能源車動力蓄電池未納入汽車三包規定,但汽車廠家自行制定的三包規定中都會將動力蓄電池納入質保範圍甚至對電池組終身予以質保,消費者在選購新能源車時可以對各家廠商的具體三包政策尤其是電池組質保約定進行仔細比對,並擇優選擇。

涉水險種可不買

線上購車需謹慎

關於新能源汽車的保險事項,法官提示,從幾大保險公司的數據來看,新能源汽車發生事故後,尤其是輕微碰撞、剮蹭等小事故與傳統燃油車的賠付價格相差無幾,而如果投保後的新能源汽車發生重大事故,導致車輛全損報廢時,則是按照實際購車款的金額進行賠付,也就是補貼後的車價。

在北京工作的李先生購買了一輛新能源車,除享受國家購車補貼5萬元還有地方補貼兩萬元,以9萬元的實際支付價格購買了售價為16萬元的某品牌純電動轎車。購買商業保險時,李先生是按照16萬元的金額投保,保險期間內,李先生駕駛該車發生追尾,車輛全損。事後,保險公司僅同意賠付李先生當時購車實際支出的9萬元。

此外,關於涉水險,法官認為,該險種實際上是“發動機特別損失險種”,而新能源車只有電機和電池,沒有發動機,因此這一險種新能源車主可不買。關於自燃險,如果新能源車在質保期內出現自燃,應由廠家按照各自三包規定負責處理,如果超出質保期,可以考慮購買。

隨著網路購物的普及,許多消費者會選擇線上購車。對於線上購車,法官表示,目前主要有廠家官網平臺購車、直播購車、電商平臺購車3種形式。其中,廠家官網平臺購車時大多會與買方簽訂電子合同,具備相應法律效力;消費者選擇另兩種形式購車時,需要核查對方是否具備簽約主體資格,準確辨認對方授權手續,從而降低法律風險。

責任編輯:李海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