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産制度破冰 “負翁們”東山再起的機會來了

創業失敗、走投無路的“負翁們”即將迎來東山再起的機會——破産。據媒體報道稱,個人破産制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對此,業內專家表示,個人破産制度的試點推出後,未來可能會進一步擴大範圍,之後再通過立法進行完善,這個過程最少需要三年時間。

個人破産制度建立的條件具備

近日,國家發改委等13部委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為《方案》)。其中提到了兩個重點內容,一個是“僵屍企業”如何破産退出,二是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産制度,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産制度。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向中新經緯客戶端介紹説,在2004年破産法修改時,有提議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還有自然人納入破産法的適用主體範圍,但是後來沒有通過,所以目前我國現行的破産法只是針對企業破産,但在國際上完整的破産制度,實際上是包括各類主體。

趙佔領提到,個人破産制度的建立與社會環境和信用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等密切相關,而我國的相關配套制度正在完善中。

據了解,近年來,徵信體系等配套制度症在逐步健全,比如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積建立了限制“老賴”的高消費等制度,不動産登記等個人財産登記制度也在逐漸完備。

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也在近日表示,自2013年10月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公佈制度起,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法院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443萬人次,累計限制購買飛機票2682萬人次,限制購買動車高鐵票596萬人次,437萬失信被執行人懾于信用懲戒主動履行法律義務。

個人破産制度的三大好處

在現實生活中,一個自然人若欠債無法償還,往往會遭遇持續不斷的追債,有的人被迫遠走他鄉、與家人斷絕聯繫,甚至自殺逃避債務。業內專家認為,在個人破産制度建立後,上述這些情況有望得到改善。

1給債務人一個機會

趙佔領認為,“個人破産”是給一些非惡意欠債的自然人一種可以免除債務的機會,讓他們重新進入生活工作,可以重新努力、重新來過。

個人破産制度推出後,債務人可能有一定債務的免除或者債務的重整,比如制定一個債務還款計劃等,然後在這種情況下再免除剩餘的債務。

趙佔領同時強調,給他這個機會,同樣要付出很大的代價,也就是債務人的個人信用將受到嚴重影響,比如在美國,如果申請破産,那麼一般情況下不會再有人和其進行交易,債務人也會慎重考慮是否申請破産。

2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此前,在面對債務無法償還時,債務人往往只能選擇離家出走,東躲西藏以躲避債務。趙佔領認為,這對於債權人來講,並不利於維護自身權益,而個人破産制度的推出實際上可以綜合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這樣一個關係。

對於債權人來説,債務人申請破産也是一次調查摸清債務人真實財産情況的機會,可以得到適當的賠償。

3降低創業風險

在此次《方案》中明確指出,重點解決企業破産産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産制度。

《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部分內容截圖來源:發改委官網

北京億達(上海)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向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上述《方案》實際上體現了對創業者的失敗有更大包容性,建立起良性的個人破産制度,對整個金融體系來説是一個完善,也能夠出清相關的風險。比如ofo的創始人戴威,這對他來説,就是個東山再起的機會。

“建立個人破産制度,也使創業者不至於因創業失敗導致傾家蕩産。”趙佔領坦言,一般企業在創業過程中需要對外融資,通常會讓創始人或者大股東去做擔保,一旦企業還不了錢,或者企業違反相關約定,那麼創始人或者大股東要承擔個人連帶保證責任,有了個人破産制度,也有利於降低創業的風險。

欠債不用還了?想得美

建立個人破産制度,是否意味著從此個人網貸欠債、炒房斷供後,可以宣佈破産來逃避還債?業內人士否定了上述觀點。

趙佔領舉例説,在美國包括消費類債務人和營業類債務人。比如信用卡消費、買房房貸等都屬於消費類債務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對它進行債務減免。另外一種是營業類的債務人,比如創業合夥人、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其債務在一定情況下予以減免,但並非所有的責任都可以申請破産,基本原則上肯定不會讓那些惡意違約,惡意轉移財産人輕易地使用破産制度。

那麼,是否申請破産後就不用還債了?“不是申請破産就完全不管了。”趙佔領解釋説,參考國外的做法,或許會對破産人的基本生活做出限制,比如不能進行高消費,只能保證最基本的生活支出,在此基礎上,很多財産也需要執行。

立法完善最少需三年

在趙佔領看,個人破産制度的試點推出後,未來可能會進一步擴大範圍,之後再通過立法進行完善,這個過程最少需要三年時間。

他分析稱,試點成熟後,可能會有兩種方案,一種方案是在試點成功後,單獨制定一部個人破産法或者個人破産條例,如果是個人破産法就是由人大制定,如果是個人破産條例就是由國務院來制定行政法規,兩者無論是哪一個可能從立法程式上來講都會比較長。

“還有一種方案進程會快些,”趙佔領表示,《企業破産法》的修訂已經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有可能把個人破産納入到企業破産法裏邊修改的過程中,這樣《企業破産法》的主體適用範圍可能會擴大,包括自然人破産和其他主體破産,這種方案會更快。

趙佔領預計,在施行個人破産制度之後,金融機構在放貸方面會更加審慎了,因為金融機構的風險會相應增加。

董毅智指出,完善個人破産制度,應出臺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下一步應建立豁免制度、財産轉移欺詐制度、追索制度以及對個人家庭價值的保護等問題,從制度設計上需更多地考慮老人、婦女和兒童利益。這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産豁免的標準,比如符合某些條件的可以豁免債務,而個人破産的適用範圍,如何防止惡意破産以及失信名單制度的都需要進一步完善。

可借鑒他山之石

很多人關心“破産”後該怎麼辦?應該如何償還債務,回歸正常生活?

董毅智談到,在美國,破産的基本程式有兩種——美國破産法第7章的清算程式的核心,在於任命一個財産託管機構,繼而由這一機構將債務人不能免除償還責任的財産收集起來出售,所得收益用於償還債權人;破産法第11、12、13章規定的則是債務人的復原——允許債務人用未來的收入償還債權人債務。

美國的個人、已婚的家庭或個體營業戶,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欠債總數在25萬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種破産方法。申請人向法院提交還款計劃,並向法院提交一定數額的錢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歸還其債務。此外,美國的《破産法》,具體到不同的州,規定、清算標準和執行情況也會有所不同。

在我國香港也有《破産條例》,其中規定,破産期間為自破産開始起的4-5年,在此期間破産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産內12個月,期滿後必須騰退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

在職業方面,破産人也將受到限制,不得從事某些職業或擔任某些職務,如律師、會計師、接管人、公司董事及太平紳士。

在日常生活中,破産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託人用於償還債務;破産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産人的身份。

香港男星鐘鎮濤的破産案例經常被提及。鐘鎮濤曾在2002年7月宣佈破産,據《現代快報》報道,在申請破産的4年中,鐘鎮濤名下沒有房子、沒有車子,也不能買名牌,甚至連兩個孩子的教育經費都是好友陳百祥贊助的。而四年後,他還清全部欠款並東山再起,成功走出了破産陰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