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佔車位出現新版本 共用單車電單車成“霸位”工具

電單車和共用單車佔位

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給自己的愛車找個車位也越來越不容易,於是各種“花式”佔位法就出現了。“本來停車位就不多,沿街的店舖還隨意佔用公共車位,佔著車位就是不讓人停車。”昆明市民王先生向記者反映,因小區停車位緊張,他只能把車停在前衛西路路邊的公共停車位上,但是就在兩天前,王先生駕車駛入車位時卻發現,停車位上被兩輛車“霸佔”了,一輛小黃車和一輛電單車鎖在了一起。為此,想停車的王先生找到鎖車的商戶交涉,可雙方沒法達成一致,王先生只能報警。

事件回顧

商戶私鎖共用單車佔車位

據王先生介紹,把小黃車與電單車鎖在一起的是路邊一家商鋪的老闆,之所以上鎖,就是想用小黃車來給自己佔著一個車位,“這段路的商鋪基本都這樣做,有的是用小黃車,有的則是用一輛自己的車佔著兩個車位。”

王先生説看到小黃車後就找到商戶交涉,可對方不僅不聽勸還揚言要找他麻煩,於是無奈只得報了警。“警察來了之後商家不僅不認錯,還一直理直氣壯,説是小黃車是早就壞了的,他們拿來用算是廢物利用。”王先生告訴記者,警察來了之後,商戶怎麼説都不肯移開小黃車和電單車。

最後,在民警多次勸説並告知商戶必須配合執法,否則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罰,該商戶終於把車移開,讓王先生把車停進了車位。

商家聲音沒有停車位生意就不好做了

昨日,記者在走訪中發現,前衛西路上絕大部分是五金商鋪,這些商鋪佔用停車位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方便自己停車;二是方便做生意,上下貨等。

在走訪中,記者嘗試與私佔停車位的不同商家直接溝通,希望其移除障礙物讓出公共停車位給停車“行個方便”,但均以失敗告終。“我們的貨都是比較長的管子、鋼窗,留(佔)車位也是為了上下貨方便一些,要不然停滿了,東西都卸不下來。”一家五金舖陳老闆説。

“這個已經是不成文的規定了,如果你店門口沒有車位,或者車位離得遠,根本就不會有人來,那生意就不好做。”一家飯館老闆説。

市民聲音私佔公共車位加劇停車難問題

其實用小黃車來佔車位已經不是稀奇事,在昆明的其他地方也同樣存在佔車位的情況,地鎖、電單車、水泥墩,甚至還有床墊……佔位物件可謂無奇不有。

環城西路旁的八哥巷,由於周邊都是老小區,車位十分緊張,記者昨日上午看到,在八哥巷中段,所剩無幾的空車位依然被佔了,和前衛西路不同的是,這裡的空車位上大都停著電單車,其中,一個空車位上被人用兩三輛電單車和共用單車鎖起來佔位。

原本是為了緩解老小區停車壓力才在道路兩旁規劃車位,可沒想到卻被一些人鑽了空子。市民楊先生向記者抱怨説:“如果真的是電單車沒地方停,臨時停一下,擺放整齊是不會佔用多少車位的,而且這個路段周邊停車位在晚間非常緊張,這樣圈佔公共停車資源,讓人覺得很不舒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小區停車難的問題。”在採訪中,不少市民都認為,這樣佔用公共停車位實在不該,商家不應該為了一己私利佔用停車位。市民提出,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管一管。

律師説法

私佔停車位面臨被追責

對此,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李軍律師表示,公共停車位屬於一種社會公共資源,其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務,並非如同私家車位一樣,擁有排他的使用權。根據《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商家和個人為了一己私利佔用停車位侵犯了國家的所有權,政府部門可以要求佔有人及時移除障礙物,並可追究佔有人的責任。

另外,根據《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對臨街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規定,沿街商家用凳子、禁停牌、自行車、電單車等方式非法侵佔停車位,已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可以責令其改正,不改正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律師也建議,當發現公共停車位被私自佔用時,市民可以向執法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理。此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及時開展清理整治違規佔用公共停車位亂象行動,加大巡查治理力度,加強對主次幹道私佔公共停車位現象的治理。(記者劉嘉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