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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公佈一批粉塵涉爆企業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2024-07-12 11:28:42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據應急管理部網站消息,為督促粉塵涉爆企業深刻吸取近期粉塵爆炸事故教訓,學好用好《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切實落實粉塵防爆風險防控措施,逐步實現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不斷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準,應急管理部近期公佈一批粉塵涉爆企業涉及重大事故隱患和典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例。

案例1:2024年4月2日,吉林省長春市公主嶺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吉林省某傢具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車間內旋風機濾筒幹式除塵系統未採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二、車間內旋風除塵器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1.9萬元的罰款。

案例2:2024年1月26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生産過程中會産生可燃性粉塵(糖粉),涉及廠區東側一期廠房二樓打粉區的2號、3號、4號攪拌機以及南側貼臨的二期廠房二樓車間內的9號、10號攪拌機(檢查時處於停用狀態),以上兩處區域位於不同的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且除塵系統管道互聯互通,未及時採取措施整改;二、廠區東北角的1號除塵器及廠區西側的2號除塵器均未設置風壓差監測裝置。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第一項問題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併處罰,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3.125萬元的罰款。

案例3:2024年2月1日,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五金加工廠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生産過程中加工鋁製品,拋光作業産生鋁粉塵,除塵採用的一體式濕式除塵機無液位報警裝置、無水流量監測裝置。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永嘉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1萬元的罰款。

案例4:2024年1月22日,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石獅市某鋁製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除塵系統採用幹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未及時採取措施整改;二、粉塵幹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石獅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併處罰,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4.5萬元的罰款。

案例5:2024年1月23日,山東省棗莊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棗莊某樂器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該企業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二、該企業未按照規定對有關負責人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第一項問題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併處罰,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2萬元的罰款。

案例6:2024年1月26日,廣東省東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傢具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一套除塵系統的木粉塵方形集灰倉、兩套木粉塵幹式除塵系統未採取泄爆等防爆措施;二、打磨區採用幹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未及時採取措施整改;三、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黃某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未能及時檢查併發現生産安全事故隱患。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前兩項問題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東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併處罰,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7萬元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2.5萬元的罰款。

案例7:2024年3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成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未及時採取措施整改;二、幹式除塵系統無泄爆、惰化、抑爆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大邑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併處罰,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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