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或醉酒後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 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發佈時間: 2024-07-02 11:16:20 | 來源: 解放日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與機動車發生碰撞事故後,非機動車騎行人李某被認定為“醉酒駕駛”,並因此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和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也受到處罰。
浦東交警部門日前披露的這起交通事故,打破了不少市民的慣常認知——“醉駕”難道不是機動車駕駛員才有的違法犯罪行為嗎?酒後駕駛非機動車也是違法行為嗎?
法規明確:不得醉酒駕駛非機動車
2024年4月某個晚上,李某同友人聚餐小酌幾杯後,騎行電動自行車沿浦東新區秀浦路行至周園路時,遇路口紅燈繼續通行,與正常左轉彎的機動車發生碰撞。
浦東公安分局交警支隊六大隊民警處警時發現非機動車騎行人李某滿身酒氣,於是將其帶至醫院抽血檢測。結果顯示,李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93mg/100ml。而道路公共視頻也顯示,李某因飲酒過量,騎行電動自行車時七扭八歪、左右搖擺,行至路口時,既沒有觀察交通信號燈,也沒有減速,徑直撞上了機動車。
最終,警方認定李某因醉酒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民警對其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和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違法行為分別進行了處罰。
記者採訪了解到,許多市民都表示,不知道非機動車也有“醉駕”。“我有時和朋友喝完酒,甚至特意選擇騎共用單車回家,就是為了避免被查機動車‘酒駕’。”市民汪先生感到不解。他認為,非機動車行駛速度沒有機動車那麼快,生活中也較少見交警專門查處非機動車的酒醉駕行為,所以並不知道酒後騎車也屬於違法行為。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醉酒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50元處罰,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酒駕”和“醉駕”非機動車有區別
不過,跟機動車不同,並非所有的酒後駕駛非機動車行為都構成交通違法,只有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才構成行政違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屬於飲酒駕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也就是説,如果飲酒後駕駛非機動車,而且體內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於或等於80mg的,就構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情形,應當按照規定處罰。如果酒精含量未達到該標準,則不予處罰。
為何對非機動車“網開一面”?“這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相比酒後駕駛機動車,酒後駕駛非機動車的危險性較小,所以法律規定騎行非機動車人員只有“醉駕”才算違法,而且通常情況下,違法當事人只需承擔行政責任。
“但飲酒後駕駛非機動車的現象,同樣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嚴重隱患。”一名一線交警表示,喝酒後,駕駛人肢體平衡和控制力變差,判斷力和注意力都會下降,發生突發情況時無法作出及時正確反應,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雖然對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處罰力度相對寬鬆,一般以批評教育和罰款為主,但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交警部門會將“醉酒駕駛”情形作為影響事故責任承擔的判斷要素,違法者需按比例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醉駕非機動車還可能構成犯罪
多數情況下,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最多屬於違法,不構成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對於電動自行車的認定會從外觀、參數等方面綜合考量,並不是單純以“名稱”定性。因此,如飲酒或醉酒後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擔和機動車醉駕一樣的法律責任。
早在2013年,上海就有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醉駕獲刑的案例。當時,金山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黎某酒後駕駛一輛超標電動自行車,不慎撞上前方一輛轎車。轎車司機報警後,黎某迅速被抓獲。民警從其身上聞到濃重的酒氣,認為其有酒駕嫌疑,測試後確認黎某血液內乙醇含量已達醉酒駕駛標準。但黎某認為其駕駛的是電動自行車而非汽車,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關鍵,在於其駕駛的車輛是否屬於機動車。檢察官隨即將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送至相關部門鑒定。結果顯示,該車的相關標準已超過非機動車標準,達到機動車標準。據此,檢察機關以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處其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本報記者 鄔林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