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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國境衛生檢疫法自2025年元旦起施行

發佈時間: 2024-06-28 15:11:42   |  來源: 新華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部旨在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跨境傳播、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防範和化解公共衛生風險的法律,共八章,包括總則、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應急處置、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新修訂的國境衛生檢疫法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口岸,海關依照本法規定履行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應急處置等國境衛生檢疫職責。

在部門職責分工方面,明確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國境衛生檢疫相關工作。

對檢疫涉及的個人資訊等,該法規定海關履行國境衛生檢疫職責,應當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不得侵犯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對進境出境人員檢疫查驗措施,新修訂的國境衛生檢疫法明確,海關可以要求進行體溫檢測、醫學巡查等一般檢疫查驗措施,還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進境出境人員實施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檢查等進一步的檢疫查驗措施。進境的外國人若拒絕接受相關檢疫查驗措施的,海關可以作出不準其進境的決定,同時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另外,海關總署應當根據境內外傳染病監測和風險評估情況,不斷優化檢疫查驗流程。

新修訂的國境衛生檢疫法還規定,海關總署可以根據境內外傳染病監測和風險評估情況,對有關口岸的衛生檢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

此外,對進境出境人員違反本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相關資訊或者拒絕接受檢疫查驗的,明確由海關責令整改,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鄒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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