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健康中國> >

用人單位不買工傷保險要擔責

發佈時間: 2024-06-20 15:23:57   |  來源: 工人日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公司合法承包施工項目,由第三人招用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嗎?近日,在陜西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現場受傷的張某,向公司討要工傷保險賠償。該公司以“張某由馮某招聘工作,不應向用人單位提起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為由拒絕支付。日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該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並向張某支付賠償金累計21萬餘元。

2022年3月,張某經人介紹到陜西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在工地做焊工,工資為每天400元。同年5月19日,張某在工地焊接管道時受傷。2023年5月,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確定張某為工傷。同年10月,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十三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被告張某因工傷殘十級。

張某持兩份認定向公司要工傷保險待遇,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張某申請仲裁。仲裁裁決該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向張某支付十級傷殘費用共27萬餘元。

該公司不服,訴至哈密墾區人民法院。該公司認為,公司是合法承包施工項目,由馮某帶領農民工從事勞務施工,而不是將項目轉包分包給馮某。而且,張某在認定工傷時,隱瞞了自己受馮某雇傭事實,因此公司對張某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在工作時受傷,已被認定是工傷,並鑒定為因工傷殘十級,該建築公司應當承擔張某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費用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是一種國家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但未辦理,需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在發生意外且被認定為工傷後,用人單位仍需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若用人單位拒絕承擔責任,勞動者可使用兩個請求權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最終,二審法院駁回該公司上訴請求。 (記者 吳鐸思 通訊員 馬安妮)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