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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有安全保護義務 出現意外將承擔連帶責任(以案説法)

發佈時間: 2024-06-06 14:03:23   |  來源: 人民日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案情】潘某某入住某養老院,其居住的房間位於三樓,房間窗戶右側墻壁上安裝有煙囪,係位於一樓的某浴室的燃氣熱水鍋爐排氣管,煙囪管道與窗戶的距離較近。某日淩晨,護理員至潘某某的房間巡查時發現異常,遂將老人送至醫院急診。潘某某經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救治無效去世。經查,燃氣熱水鍋爐在作業的過程中産生一氧化碳,通過排氣管滲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間。潘某某的繼承人王某起訴,請求該養老院和該浴室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該養老院作為專業的養老機構,對於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護義務。對於浴室安裝的排氣管、煙囪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積極採取措施進行防範、提示,並要求進行整改,不能採取漠視、放任的態度,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浴室作為燃氣鍋爐的使用者、受益者,明知樓上居住的均是老人,應當提高安全意識,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配套設備、設施進行整改,避免發生有毒氣體泄漏等安全事故。

法院認為,該養老院應對潘某某盡到充分的安全保護義務,對建築物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安全性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浴室排氣管距離潘某某房間的窗戶較近,該養老院理應預見到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但其未要求浴室對排氣管道進行必要整改,也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該浴室對排氣管道的安裝鋪設負有責任,其明知樓上房間有老人居住,卻未對排氣管的位置進行整改或延伸,而且在使用燃氣鍋爐時未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並滲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間。綜上,該養老院、該浴室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導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養老機構及其他經營者應提高安全防護意識,加強對安全隱患的整改,這既是經營者對自身的保護,更是社會責任的體現。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張天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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