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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旌德一企業及法定代表人污染環境獲罪
發佈時間: 2024-05-28 10:35:53 | 來源: 人民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廢樹脂粉和沾染危險廢物泥土共計2017.54噸,嚴重污染環境。近日,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起固體廢物污染案,被告單位旌德縣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再生資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4萬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犯污染環境罪、濫伐林木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3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某再生資源公司為沈某提供粉碎覆銅板篩取銅粉加工服務。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安排鏟車將廢樹脂粉傾倒在一山頂的廢棄礦區內,並覆土掩蓋。旌德縣生態環境分局認定:廢覆銅板破碎分選後回收金屬産生的廢樹脂粉屬於危險廢物,沾染危險廢物廢樹脂粉的泥土同樣屬於危險廢物。經鑒定,該公司傾倒的廢樹脂粉及被廢樹脂粉污染的泥土共2017.54噸,均屬於危險廢物,具有毒性危險特性;傾倒行為給土壤環境造成了損害。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羅某存在濫伐林木行為。
案發後,羅某自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某再生資源公司在旌德縣生態環境分局的監督下,將廢樹脂粉及被危險廢物污染的泥土轉運至一廠房臨時貯存,後又運至馬鞍山市某環保公司固廢填埋場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某再生資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情節嚴重;被告人羅某在單位犯罪中起決策作用,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被告人羅某的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被告人羅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羅某自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後將傾倒的廢樹脂粉及被危險廢物污染的泥土已被其應急處置、轉運處理,可以從寬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朱良超 汪悅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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