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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開展安全隱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動

發佈時間: 2024-02-26 10:14:00   |  來源: 央視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據“平安北京”公眾號消息,近日,北京警方結合當前治安形勢特點,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動,重點圍繞大型社區、交通樞紐、醫院和旅遊景點周邊、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部位,積極會同消防、住建、市場監管、屬地街道等部門開展聯合整治,及時消除治安、交通、消防等可能引發公共安全事故的隱患問題,努力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據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層工作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結合節後群眾返京高峰,租房需求較為集中的特點,公安機關在安全隱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動中,重點強化了對出租房屋安全隱患的集中清理,加強對出租房、日租房、自建樓、出租大院等重點房屋的安全檢查,依法查處不按規定申報人房資訊、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不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等違規違法行為,全力營造“房安全、人安居”的治安環境。

據了解,在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清理的同時,公安機關多措並舉持續對“出租房房主”“租房人員”等群體,開展安全防範提示和普法教育。一方面,在交通場站、社區廣場等部位,通過設立宣傳站點、發放《致來京人員一封信》等多種形式,對新來京、新返京群眾廣泛宣傳防範電信詐騙、規範電動自行車充電和停放、安全用氣用電等安全常識,深入宣講居住證(卡)辦理等政策法規和便民措施,全力提升群眾安全意識和便利體驗。另一方面,對於廣大出租房主、仲介機構等責任主體,圍繞“平安居住、依法履責”內容,開展“以案説法”,宣傳法規政策、典型案例、安全提示、行業自律等內容,著力提高房主的履責意識和安全意識,營造合法出租、主動防範的良好氛圍。

案例1:房屋出租人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資訊

2月21日,大興公安分局西紅門派出所民警對轄區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一房屋出租人葉某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員身份資訊,公安機關依法對葉某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

法律法規:《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動人口基層管理服務機構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指定的資訊系統辦理出租登記,填報租賃住房資訊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實際居住人員資訊等內容;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案例2:房屋出租人違規經營

2月20日,通州分局馬駒橋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于某某將多間出租房屋以按日收費方式違規經營,且未登記租住人員身份資訊,並在樓道內私設小賣部堵塞消防通道。公安機關依法對於某某行政拘留,對其違規經營場所依法取締,並監督其整改堵塞消防通道問題。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3:單位承租住房供職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近日,西城公安分局二龍路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某公司承租一房屋用於員工宿舍。期間,該公司未對宿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確專人管理,未履行租房員工宿捨得安全管理責任。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公司責令限期整改,處以罰款1萬元的處罰。

法律法規:《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示:請廣大出租房主、仲介機構等責任主體,合法出租、認真履責,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出租房屋服務管理工作;請廣大群眾對工作和生活中發現的違法出租、不按規定登記資訊等違規違法情形,及時向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舉報,警民攜手、群防群治,共同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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