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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死7傷,齊齊哈爾體育館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佈,51人被追責!

發佈時間: 2024-02-21 15:10:08   |  來源: 央視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據中國應急管理官微消息,2023年7月23日14時52分許,位於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的齊齊哈爾市第三十四中學校體育館屋頂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1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254.1萬元。

近期,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公佈該起事故調查報告顯示,齊齊哈爾市第三十四中學校“7·23”體育館屋頂坍塌事故是一起因違法違規修繕建設、違規堆放珍珠岩、珍珠岩堆放致使雨水滯留,導致體育館屋頂荷載大幅增加,超過承載極限,造成瞬間坍塌的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屋面多次維修大量增加荷載、屋面堆放珍珠岩及因珍珠岩堆放造成雨水滯留不斷增加荷載,綜合作用下網架結構嚴重超載、變形,導致屋頂瞬間坍塌。

間接原因分析

1.建設單位落實品質和安全生産首要責任不到位,未辦理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指導、檢查、督促管理缺失,組織虛假竣工驗收。

2.施工單位品質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嚴重缺失,違法違規出借資質,無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安全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實際項目經理不具備執業資格,違法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未按設計圖紙施工,降低工程品質標準,施工現場管理混亂。

3.監理單位品質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現場監理人員數量不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發現施工單位備案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和現場實際項目經理不具備執業資格、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予制止,未對隱蔽工程進行旁站,偽造監理記錄。

4.行業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

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該起事故中,除去2名責任人員已因病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有51名有關責任人被追責,其中:

6人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5人被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3名公職人員被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專業技術崗位等級降級等不同處分。

另有7人被建議給予罰款、吊銷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等行政處罰。

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7月23日13時,三十四中學兩名教練帶領17名女子排球隊隊員,開始在體育館進行排球訓練。

14時52分許,體育館屋頂發生整體坍塌。

14時54分,附近居民向110進行報警。

14時55分先後通報119、120救援。其中4人自行脫險(3人受傷,1人未受傷),15人被困,從事故後搜救位置分析,事故發生時有3人在看臺一側,3人在看臺左側,5人在看臺對面一側,4人在場地中間。

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7人受傷。

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7月23日14時52分,三十四中學體育館屋頂發生坍塌事故。14時54分,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警情報告後,將警情資訊聯動推送至119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120市醫療急救中心和市應急指揮中心。齊齊哈爾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調動消防救援、醫療急救、公安、應急、住建、教育、城管、宣傳、龍沙區等救援力量投入現場。

市、區兩級領導及時趕到現場,立即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設立現場救援、醫療救治、事故調查等6個應急救援組迅速開展現場搜救、轉運救治、現場管控等工作。至24日10時46分,搜救工作結束,15名被困者全部被搜救出,其中4人受傷,11人遇難。

經評估,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決策科學合理、現場救援處置得當、資訊報送準確及時,善後工作有序有效。

6人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1.程子棟,男,嘉美建設公司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允許他人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 2023年綜合樓項目,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未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2.李仁寬,男,2023年綜合樓項目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以嘉美建設公司的名義承攬綜合樓項目,組織不具有執業資格人員成立項目部管理機構,違規決定將退場材料珍珠岩存放在毗鄰體育館不上人屋面上,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3.張振鳳,男,百眾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綜合樓項目勞務分包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4.王迪,男,2023年綜合樓項目實際承包人,未履行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5.董赫,男,2023年綜合樓項目備案技術負責人、實際項目經理,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違法組織開工建設,指揮人員將退場材料珍珠岩堆放在毗鄰體育館不上人屋面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6.劉奇兵,男,2023年綜合樓項目的實際施工員,指揮工人將退場材料珍珠岩堆放在毗鄰體育館不上人屋面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5人被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孫瑩,女,2023年綜合樓項目備案項目經理,未在場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違反規定偽造在場資訊實施考勤打卡,對事故負有責任。

2.高秀英,女,2023年綜合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監理工作職責,發現施工單位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未採取措施;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對事故負有責任。

3.李國君,男,2017年教學樓改造工程施工單位教育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業主要責任人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4.董想全,男,2017年教學樓改造工程(體育館屋面維修施工負責人),未按設計要求清除體育館屋面原基層和保溫,增加了體育館屋面荷載,對事故負有責任。

5.陳愛哲,女,2017年教學樓改造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監理工作職責,未按規定對體育館屋面維修的隱蔽工程進行旁站,未能及時發現、糾正施工單位未按設計清除體育館屋面原基層和保溫的違規行為,對事故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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