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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養的烈性犬傷人,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犬主承擔全責

發佈時間: 2024-02-05 16:13:40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為引導廣大群眾依法文明飼養動物,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社會主義文明新風尚,最高法5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6件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在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明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每人平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陳宜芳介紹,據統計,2022年中國城鎮犬只數量為5119萬隻。由於部分犬只飼養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只疏于管理,導致犬只在衛生、安寧和安全等方面都影響到他人生活,由此引發了矛盾糾紛。尤其是,隨著犬只數量不斷增加和犬只品種增多,近年來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

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犬只致損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本次選取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6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發佈。這些案例中,5個是民事訴訟案例,1個是行政訴訟案例,希望通過這些案例達到以下效果:

一是切實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相關地方法規規章等都對犬只飼養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規定。比如,攜帶犬只離家外出時需束犬鏈、禁止未成年人單獨攜犬外出等。但是,實踐中不乏飼養人在小區公共區域不束犬鏈而任由犬只“撒歡兒”,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攜犬外出“遛犬”。

案例2中斯某讓其7歲孩子歐某獨自遛犬,導致孩子未避讓不滿1歲的嬰兒造成嬰兒被犬傷害;案例3中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張某甲的兩輪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受傷,均屬於這種情況。這些案例既反映出飼養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會傷人”的僥倖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養犬法律法規、缺乏養犬文明的現實情況。

借助這些案例,最高法希望犬只飼養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認識到自家“很萌很可愛”的犬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必須認真了解和學習動物飼養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安全、放心地享受與犬只相處的愉悅。

二是強化養犬有責、養犬負責意識。未按照規定飼養、管束犬只,飼養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以金錢賠償為主要形態的民事責任,沒收犬只行政責任等。民事責任方面,人民法院針對犬只致損的特定場景和特定損失,正確認定侵權形態,合理界定損害類型,恰當確定賠償責任。

案例1中,劉某某飼養當地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受害人徐某某雖有逗犬行為,但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則,認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每人平均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此宣示不得飼養禁養犬種的理念。案例4中,安某被繆某的犬咬傷後注射狂犬病疫苗,對其相應地終止妊娠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認定屬於繆某的犬導致並判令繆某賠償,為被侵權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護。行政責任方面,案例6中,王某某違反當地養犬規定在自己攤鋪內無證養犬十一隻而且不係牽引繩,在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後仍不糾正。公安機關依法沒收犬只並交由犬只收容中心飼養。人民法院在王某某請求撤銷公安機關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中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有力支援了公安機關正當合法的犬只管理行為,宣示了養犬不是“隨隨便便的小事”,避免了犬只致損事件發生。

三是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犬只致害事件發生後,儘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是畢竟損害已經産生,被侵權人的權益已經受到侵害。簡單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劃分責任並非“上醫治未病”。防範和杜絕犬只致損事件,應當抓好前端,加強管理,形成合力,切實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案例6中,公安機關依法及時對王某某違規飼養犬只採取處罰措施,人民法院堅定支援公安機關執法,防止了損害事件的現實發生。這充分體現了瞄準問題根源精準施策和源頭治理的重要意義。案例5中,人民法院在包某和張某糾紛案件中邀請人大代表、有關單位旁聽庭審,在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加強調解,人大代表、有關單位協助調解,最終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當即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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