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健康中國> >

煤礦企業應為煤礦配備專職礦長 《煤礦安全生産條例》解讀

發佈時間: 2024-02-04 16:23:58   |  來源: 央視新聞   |  責任編輯: 曹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天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應急管理部、司法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負責人就日前公佈的《煤礦安全生産條例》進行解讀。

針對當前存在的安全生産責任落實不到位、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等突出問題,《煤礦安全生産條例》從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強化監管監察職責等方面進行明確,是煤礦安全生産領域的一部基礎主幹法規,《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發佈會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煤礦是傳統高危領域,當前,煤礦從業人員安全技術素養不高問題已成為安全生産最大“短板”。有些煤礦辦礦能力水準不高,甚至有的礦長“不懂安全、不懂技術、只管出煤”。《條例》明確了煤礦上級企業的職責,要求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定期對所屬煤礦進行安全檢查,從法規上第一次明確了煤礦企業和煤礦的關係。煤礦企業應為煤礦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産、機電的副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和專門災害防治機構,真正讓“明白人”開礦辦礦。據介紹,我國煤礦地質資源賦存條件複雜、隱蔽致災因素多樣,安全生産技術要求很高。為進一步提升科技治災水準,《條例》規定,煤礦企業應當配備主要技術負責人,建立健全並落實技術管理體系,對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衝擊地壓、煤層容易自燃、水文地質複雜的煤礦,還應當設立相應的專門防治機構,配備專職副總工程師。

同時,《條例》鼓勵和支援煤礦安全生産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和智慧化開採,推動減人增效,降低井下人員勞動強度,提升安全高效集約開採水準。

此外,《條例》在法規層面強化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其中,《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原則明確每一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監管主體,確保“礦礦有人管”。

發佈會上,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一些地區和煤礦保供問題突出。但是,保供是在安全條件下的保供,安全必須擺在第一位,不能籠統講“千方百計增産保供”“為了增産保供千方百計”,不能明知存在重大隱患仍帶病保供,該停不停、該關不關,出了問題保供不是免責理由。對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要求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企業進行生産。否則,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臺央視記者趙雨彤 曹筱徵)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