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鶴延齡藥業産銷劣藥被罰150萬元
發佈時間: 2024-02-02 11:26:57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北京鶴延齡藥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鶴延齡藥業)被罰款1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共計7.2652萬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截圖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指出,經查,當事人北京鶴延齡藥業持有《營業執照》《藥品生産許可證》,生産範圍:中藥飲片。具有中藥飲片生産主體資格。
2022年10月08日,當事人北京鶴延齡藥業從安徽省亳州市京苑康中藥材有限責任公司購進酸棗仁原料70kg;2022年11月1日,下達生産指令,生産投料的數量為69.7kg,成品檢驗合格入庫63.5kg。
銷售給北京同仁堂連雲港藥店有限責任公司徐州藥店等22家單位,産品銷售價格550-1950元/kg,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72625元。其中,于2023年3月15日銷往北京同仁堂連雲港藥店有限責任公司徐州藥店10kg,單價692元/kg,合計6920元;共召回涉案酸棗仁11.3kg,其中北京同仁堂連雲港藥店有限責任公司徐州藥店9.5kg(單價692元/kg,計6574元),北京東方康美中醫院1.8kg(單價1440元/kg,計2592元)。
綜上,當事人北京鶴延齡藥業共生産批號為221101酸棗仁63.5kg,銷售金額72652元,貨值金額為72652元;召回11.3kg,合計金額9166元;違法所得為63486元(違法所得:銷售金額-召回金額)。
另查,2023年3月15日,當事人銷售人員張X在給購買涉案藥品的北京同仁堂連雲港藥店有限責任公司徐州藥店寄送快遞的途中,發生遺撒後,擅自將挑揀車間挑揀出來的癟粒碎粒及未成熟的酸棗仁摻入到發生遺撒的原包裝袋中,2023年3月16日通過公司簽約的德邦快遞發出。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北京鶴延齡藥業違法行為類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
查詢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條為:禁止生産(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二)被污染的藥品;(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産品批號的藥品;(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決定:1.沒收召回酸棗仁(批號:221101)11.3kg;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3486元; 3.並處貨值金額(十萬元)十五倍罰款,即人民幣1500000元。
當事人銷售人員張亮在給購買涉案藥品的北京同仁堂連雲港藥店有限責任公司徐州藥店寄送快遞的途中,發生遺撒,並擅自將挑揀車間挑揀出來的癟粒碎粒及未成熟的酸棗仁摻入到發生遺撒的原包裝袋中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建議給予警告。
綜上,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建議給予當事人北京鶴延齡藥業以下行政處罰:警告,罰款15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3486元,沒收非法財物。上述處罰決定於2024年1月25日作出,2024年1月28日發佈。
天眼查APP數據顯示,北京鶴延齡藥業成立於1995年,是一家以從事醫藥製造業為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于文學,同時也是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