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健康中國> >

海關總署:允許符合要求的汶萊養殖水産品進口

發佈時間: 2024-01-04 11:12:44   |  來源: 央視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據@海關發佈消息,海關總署1月1日公告,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汶萊養殖、野生水産品進口。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號(關於進口汶萊養殖水産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汶萊達魯薩蘭國初級資源和旅遊部有關汶萊輸華養殖水産品的檢驗檢疫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汶萊養殖水産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産企業註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汶萊達魯薩蘭國初級資源和旅遊部關於汶萊輸華養殖水産品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進口産品範圍

人工養殖的、供人類食用的水生動物産品及其製品、藻類等海洋植物産品及其製品,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和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LSKPWA)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汶萊輸華養殖水産品目錄見附件。

三、生産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産品的汶萊生産企業(包括加工企業和獨立冷庫)和養殖場,應獲汶萊官方批准並受其有效監督。生産企業的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國和汶萊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産品的生産企業應由汶萊達魯薩蘭國初級資源和旅遊部(以下稱文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註冊。未經註冊,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進口産品要求

文方應確保輸華養殖水産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汶萊本國水域養殖;

(二)原料及産品均未在以下所列問題的涉及區域:

1.汶萊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養殖水産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汶萊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養殖水産品;

3.文方已輸華或擬輸華養殖水産品嚴重違反中國和汶萊法律法規以及《議定書》規定;

4.生産企業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如員工感染重大傳染病,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養殖水産品及其包裝、運輸工具;

5.養殖區域受到污染物影響,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養殖水産品。

(三)未直接或間接(如在飼料中添加)使用雙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按規定使用雙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經主管當局檢驗,未發現中國和汶萊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

(四)所有輸華養殖水産品經主管當局檢疫檢驗,是衛生的、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未發現任何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病理指徵,未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

(五)養殖、加工、包裝、存儲、運輸、轉机和出口等全過程均符合雙方相關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時,應符合冷鏈的相關安全衛生要求。

五、檢疫審批要求

進口汶萊養殖水産品,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六、證書要求

汶萊向中國出口的每批(每一集裝箱或每車)養殖水産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産品符合中國和汶萊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文方應在衛生證書上完整填寫養殖、加工、包裝、存儲、運輸、轉机和出口等全過程中涉及的生産企業資訊,包括養殖場、加工廠和獨立冷庫的名稱和註冊編號等,不得遺漏上述任何環節涉及的生産企業資訊。

證書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製(填寫證書時英文為必選語言)。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文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提供給中方備案。如證書樣本的內容和格式、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有變更,文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

七、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養殖水産品應有外包裝和單獨的內包裝。內外包裝應是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滿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內外包裝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標簽,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産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産方式(養殖)、生産地區(養殖産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産加工企業(含獨立冷庫)名稱、註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須標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以預包裝形式輸華的水産品,預包裝的中文標簽應符合中國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八、其他要求

中國海關對輸華養殖水産品實施進口檢驗檢疫。

對於不合格産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産企業,中方將採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