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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中院重判環境污染案:5人非法傾倒垃圾被罰748萬

發佈時間: 2024-01-03 11:11:43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1月2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消息稱,該院于2023年12月26日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灣新區人民法庭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巡迴審判,公開審理李某甲、李某乙、胡某等5人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公益訴訟起訴人為寧波市人民檢察院。

2021年7月21日至8月29日,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未經任何審批手續踩點選取寧波杭州灣新區5塊閒置空地作為垃圾傾倒場地,組織、招攬胡某等人將大量建築及生活垃圾從寧波市區運輸至上述地塊傾倒。

經測算,上述期間內,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上述區塊傾倒建築及生活垃圾總面積為10787.1平方米,土方量為16830.9立方米,共計獲利823150元。

根據浙江省環科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非法傾倒的垃圾為有害物質,傾倒填埋垃圾未採取防滲、防雨淋等防護措施,雨天産生的淋溶液直接進入環境,對涉案地塊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資源造成污染,産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計4708052元,另有地下水長期監測費用63571元,及委託評估、鑒定的費用360000元。

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各被告未經審批隨意圈佔場地、組織傾倒垃圾,並以此非法牟利,不僅嚴重違反垃圾清運管理制度,而且對所涉地區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違法情形極其惡劣。判令相關被告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及相關調查鑒定費共計5131623元,另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費用50%的懲罰性賠償2354026元,共計7485649元。

此外,對於本案相關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檢察機關已提起公訴。

該案法官指出,生態環境損害具有累積性、潛伏性、緩發性等特點。本案相關被告以極低的成本圈地非法傾倒建築及生活垃圾,對土壤、地下水等生態環境系統造成不可預期的損害。

該案中,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於依法提高環境違法成本,讓惡意侵權人承擔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充分發揮法律懲罰、震懾、預防的功能,體現了人民法院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心。 (方堃 余寧 沈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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