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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高空拋物雖未造成傷亡仍構成犯罪

發佈時間: 2023-12-22 10:36:57   |  來源: 人民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檢察官釋法

◆多次隨意拋擲物品,拋擲高度和拋擲物足以産生致人傷亡的衝擊力,且拋擲物墜落區域隨時可能有人經過,雖僅造成較小財産損失,但對他人人身産生了具體、緊迫危險,達到了高空拋物罪“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

為泄私憤,一男子醉酒後多次從27樓扔下家中物品。近日,經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黃某某拘役,並處罰金,判決已生效。

7月30日,黃某某因瑣事與妻子吵架,隨後離家外出飲酒。次日上午,黃某某酒後回到家中,發現妻子不在,心中不滿,於是開始在家中砸摔物品。他先將家裏的木質座椅、沙發凳、空易拉罐以及其他雜物扔到門外的走廊,然後分5次從27樓走廊的窗戶向樓下拋擲上述物品。

據悉,黃某某所住樓層窗戶的下方是電動車停車棚及人行道。黃某某發泄期間,其拋擲的木質座椅砸中了停車棚棚頂並致棚頂破損。小區保安在巡邏時發現停車棚頂部出現一個窟窿,旁邊散落著木質椅子碎片和停車棚頂部的材料碎片,人行道上也散落一些雜物。保安查看監控發現相關物品是從27樓丟下的,遂報警。

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黃某某表示後怕:“車棚平時會有人去停車和充電,人行道也是經常有人在走的,還好我丟下去的東西沒有砸到人,現在真的很後悔。”案發後,黃某某賠償了小區物業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隨後,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同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認為,黃某某多次隨意拋擲物品,拋擲高度和拋擲物足以産生致人傷亡的衝擊力,且拋擲物墜落區域隨時可能有人經過,雖僅造成較小財産損失,但對他人人身産生了具體、緊迫危險,達到了高空拋物罪“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于10月19日以涉嫌高空拋物罪對黃某某提起公訴。

10月25日,法院經審理認定,黃某某從建築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曾艷玲 柯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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